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23Y01号)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01号),涉及我市1家餐饮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长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食堂使用的“料酒(调味料酒)”
东莞长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食堂使用的“料酒(调味料酒)” (共12瓶,规格:500ml/瓶,购进日期:2022年7月9日)产品,“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检验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食堂进行了立案调查。构成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如实记录食品原料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等内容,并保存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送货单,能如实说明抽检不合格的料酒(调味料酒)的来源。但购入时未向供应商索取抽检不合格当批次料酒(调味料酒)的产品合格证明。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当事人实际使用的不合格料酒为8瓶,数量较少,我局也未收到对涉案食堂的投诉举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1500)。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2〕231115Y01号)
二、我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将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地监管部门。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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