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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23Y01号)
  • 2022-02-25 15:20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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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2年第1号),涉及我市2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鑫鹏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生姜”

  东莞市鑫鹏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生姜”(规格:散装,购进日期:2021年11月4日)产品,噻虫嗪项目检验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主动发布公告,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没有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在购进该批次“生姜”是索取了供应商的资质证明材料、进货票据、进货记录、检验报告等材料,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因相关食用农产品已全部销售,且无人退回,故无法予以没收。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2〕230218Y01号)。

  该商贸广场自查分析表示“生姜”不是该商场生产,噻虫嗪也不是该商场添加进去的,该商场在进货时已索取票证及检验报告,进货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并做好进货记录,因此该批次“生姜”抽检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生姜”生产环节或运输环节违法使用噻虫嗪。


  二、我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将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地监管部门。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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