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东市监罚公告字〔2024〕第231112Z002号
东莞市丽炀百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1900MAC26AJG20):
经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其公司核准登记住所“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高埗创兴北路15号701室”使用权的情况下,于2022年10月16日通过电子化登记的方式向我局提交设立登记资料,其中当事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中载明的公司住所为“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高埗创兴北路15号701室”,当事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属于虚假材料,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7日取得公司登记。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4年10月8日起连续三十日发布《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送达公告》(东市监罚听公告字〔2024〕231008Z002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进行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视为已送达。自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上述公司有权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上述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有公司住所,属于设立公司的必要条件。当事人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冒用他人地址信息骗取登记,其不具备开设公司的条件,且导致公示信息虚假,行政监管难以覆盖,更造成被冒用地址者较大困扰,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我局认定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当事人,其经营资格终止,应当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并按规定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其投资设立的相关公司也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本处罚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述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2日
联系人:黄伟锋、程明亚 联系电话: 813016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