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2年第39号),涉及我市2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高埗意清鱼档销售的“鲈鱼(淡水)”
东莞市高埗意清鱼档销售的“鲈鱼(淡水)” (规格:19.8斤,购进日期:2022年5月11日)产品,恩诺沙星项目检验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构成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等内容,并留存了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送货单和淡水鲈鱼的检测报告,已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义务。当事人能如实说明抽检不合格的鲈鱼(淡水)的来源,且提供了该淡水鲈鱼的检测报告,能充分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收到抽检不合格报告后,当日张贴了召回公告,通知消费者退回不合格批次的鲈鱼(淡水)。上述行为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和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五)其他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因涉案食用农产品已全部售出且没有消费者退回,故没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可供没收。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因不合格鲈鱼(淡水)全部售出,也没有消费者退回不合格鲈鱼(淡水),故没有可供没收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2〕230822Y01号)
该店自查分析表示“鲈鱼(淡水)”不是该店生产,该店在进货时已索取票证及检验报告,进货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并做好进货记录,因此该批次“鲈鱼(淡水)”抽检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鲈鱼(淡水)”生产环节违法使用恩诺沙星。
二、我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将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地监管部门。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