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遵红、张松诉深圳市弘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通川建设有限公司、谢香富(东劳人仲院高埗庭案字[2025]242、243号)劳动争议一案的裁决公告
公 告
深圳市弘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谢香富:
本庭受理安遵红、张松诉深圳市弘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通川建设有限公司、谢香富劳动争议案件已作出缺席裁决(裁决书号:东劳人仲院高埗庭案字[2025]242、243号)。因无法联系深圳市弘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谢香富,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庭(地址:东莞市高埗镇高龙西路11号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埗分局,电话:0769-81302363)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东劳人仲院高埗庭案字[2025]242、243号裁决书的裁决内容为:一、深圳市弘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须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天内通知并支付安遵红工资10600元、支付张松工资9800元;二、安徽通川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高埗仲裁庭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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