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赵崎成诉刘珍(已注销东莞市超胜纸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独资股东)(东劳人仲院高埗庭收字[2024]341号)劳动争议一案的裁决公告
公 告
刘珍(已注销东莞市超胜纸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独资股东):
本庭受理赵崎成诉刘珍(已注销东莞市超胜纸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独资股东)劳动争议案件已作出缺席裁决(裁决书号:东劳人仲院高埗庭案字[2025]114号)。因无法联系刘珍(已注销东莞市超胜纸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独资股东),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请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庭(地址:东莞市高埗镇高龙大道西11号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埗分局,电话:0769-81302363)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东劳人仲院高埗庭案字[2025]114号裁决书的裁决内容为:一、赵崎成与东莞市超胜纸品有限公司自2023年10月28日至2024年12月23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限刘珍在本裁决书生效后的五天内向赵崎成支付如下款项:1、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4000元;2、2024年2月工资8000元;以上合计32000元。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高埗仲裁庭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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