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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东市监罚公告字〔2024〕第231112Z002号
  • 2024-11-13 14:54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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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东市监罚公告字〔2024〕第231112Z002号

东莞市丽炀百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1900MAC26AJG20):

  经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其公司核准登记住所“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高埗创兴北路15号701室”使用权的情况下,于2022年10月16日通过电子化登记的方式向我局提交设立登记资料,其中当事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中载明的公司住所为“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高埗创兴北路15号701室”,当事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属于虚假材料,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7日取得公司登记。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4年10月8日起连续三十日发布《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送达公告》(东市监罚听公告字〔2024〕231008Z002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进行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视为已送达。自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上述公司有权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上述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有公司住所,属于设立公司的必要条件。当事人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冒用他人地址信息骗取登记,其不具备开设公司的条件,且导致公示信息虚假,行政监管难以覆盖,更造成被冒用地址者较大困扰,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我局认定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当事人,其经营资格终止,应当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并按规定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其投资设立的相关公司也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本处罚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述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2日         

  联系人:黄伟锋、程明亚      联系电话: 81301693


  

  东莞市丽炀百货有限公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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