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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3018号)
  • 2021-11-12 16:57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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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1年第49号),涉及我市1家经营户。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东坑吴海深蔬菜档销售的“茄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东坑吴海深蔬菜档销售的“茄子”(样品来源:外购;购进日期:2021年7月13日),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

  (二)对经营户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东坑吴海深蔬菜档经营重金属污染物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无主观故意性,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轻微,且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召回涉案食品,我局决定对其违法行为依法减轻处罚。我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叁拾元(30元);二、对当事人经营重金属污染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处以罚款贰仟伍佰元(25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贰仟伍佰叁拾元(253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301105096号)。

  (三)原因排查及经营户整改情况。该菜档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菜档认为该批次农产品在购进后直接销售,涉案产品的问题可能是种植过程中导致的,而不是该菜档导致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对不合格农产品来源进行了追查,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导致无法锁定供货商。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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