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0年第70号),涉及我市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东坑光明菜档销售的绿豆芽产品
(一)东莞市东坑光明菜档销售的绿豆芽(样品来源:外购;购进日期:2020年11月10日),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菜档进行了立案调查,该菜档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的农产品绿豆芽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用农产品。鉴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轻微,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排查整改,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免于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1〕300125008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菜档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档认为该批次农产品在购进后直接销售,其未添加任何物质,因此其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合格应该是生产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档导致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对不合格农产品来源进行了追查,其供货商已停止经营,我局已将该供货商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将当事人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线索通报公安部门。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