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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3001号)
  • 2020-01-22 11:40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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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19年第49号),涉及我市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东坑张秀雄蔬菜档销售的“绿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东坑张秀雄蔬菜档2019年8月6日销售的“绿豆芽”(样品来源:外购;购进日期:2019年8月6日)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东坑张秀雄蔬菜档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无主观故意性,涉案食品数量少,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轻微,且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召回涉案食品,属于应当依法减轻处罚情形。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一、警告;二、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仟元(2000元)的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贰元(2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0〕30012200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菜档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菜档自查分析该批次绿豆芽购进后直接销售,未用水浸泡,未喷洒任何物质,因此其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合格不是该菜档导致的,而是生产者造成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由于该菜档无法提供购物票据及供应商经营资质等证明文件,至此,无法追溯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来源。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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