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19年第48号),涉及我市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东坑镜飞菜档销售的“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东坑镜飞菜档2019年8月6日销售的“黄豆芽”(样品来源:外购;购进日期:2019年8月6日)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东坑镜飞菜档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无主观故意性,涉案食品数量少,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轻微,且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召回涉案食品,属于应当依法减轻处罚情形。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二、对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三、没收违法所得肆圆;四、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圆。(《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19〕301231044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菜档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菜档自查分析该批次黄豆芽购进后直接销售,未用水浸泡,未喷洒任何物质,因此其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合格是生产者造成的,而不是该菜档导致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该菜档无法如实说明不合格食品的来源,我局已要求其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于2019年12月10日验收合格。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