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19年第48号),涉及我市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东坑目汗海鲜档销售的“花甲”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东坑目汗海鲜档2019年8月6日销售的“花甲”(样品来源:外购;购进日期:2019年8月6日)氯霉素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东坑目汗海鲜档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同时抽检的“花甲暂养水”中未检出“氯霉素”,说明当事人未主动添加,无主观故意性;涉案食品数量少,当事人主动停止销售,社会危害性轻微,且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属于应当依法减轻处罚情形。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二、对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三、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圆。(《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19〕301231045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海鲜档自查分析该批次“花甲”购进后马上被抽检,其未添加任何物质,同时抽检的“花甲暂养水”中未检出“氯霉素”,因此氯霉素项目不合格是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或商家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而不是该海鲜档导致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该海鲜档无法如实说明不合格食品的来源,我局已要求其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于2019年12月11日验收合格。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