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17年第35号),涉及我镇1家餐饮单位 。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7年10月10日,我分局执法人员联同广州金域医学检验中心工作人员,到东莞市东坑阿树饮食店进行监督抽检,随机抽取了蚕菜二袋,每袋0.5千克。所采样品送至广州金域医学检验中心进行检测。2017年11月2日收到上述蚕菜(检验报告编号:ZF1718538)报告,显示蚕菜中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一)违法事实。我分局于2017年11月3日将检验结果告知书和检验报告送达给东莞市东坑阿树饮食店,该店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分局执法人员对菜品区进行了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不合格批次的蚕菜。我分局执法人员做了现场检查笔录,要求该店在规定的时间内对食品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2017年11月15日,我分局对该店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进行立案。
经核查,该食堂于2017年10月10日从东莞市东坑百顺市场购买蚕菜的,共计采购3千克,每千克5元,货值共计人民币15元,已全部食用完毕。该店没有索取供应商《营业执照》和以及送货单,无法追踪源头。该店经排查,没有收到消费者反映食用该批次蚕菜后出现身体不适的情况。
(二)处罚决定。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2018年1月10日,我分局决定对该店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圆,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伍圆的决定,并于当天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食药监食罚﹝2018﹞300110001号)予以结案。
(三)原因排查。该店在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后,对该批不合格食品原料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店没有主动添加氧乐果,因此氧乐果含量不合格应该是商家所为。我分局于2017年11月6日对该食堂再次进行现场核查,验收合格。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东坑分局
2018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