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17年第32号),涉及我镇1家食堂。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7年4月25日,我分局执法人员联同广东省东莞市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到东莞宝柏新威玩具有限公司一食堂进行监督抽检,随机抽取了生产日期为2016年11月18的财记麻油榨菜丝三袋,每袋0.5千克。所采样品送至广东省东莞市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进行检测。2017年5月22日收到上述俊材麻油榨菜丝(检验报告编号:S17042511)报告,显示 “财记麻油榨菜丝”中苯甲酸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一)违法事实。违法事实:我分局于2017年5月22日将检验结果告知书和检验报告送达给东莞宝柏新威玩具有限公司一食堂,该食堂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分局执法人员对食品销售区进行了检查,现场没有发现上述不合格批次的“财记麻油榨菜丝”。我分局执法人员做了现场检查笔录,要求该食堂在规定时间内对食品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
2017年6月1日,经立案调查,该食堂提供了该批次食品的“送货单”(日期:2017年1月10日、单号:NO.702332)、”“合格证(2016年11月18日)”及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等资料。据查,该食堂从东莞市龙发膳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采购“财记麻油榨菜丝” 10千克,每千克4.6元,货值共计人民币46元。该批次食品已食用完毕(含抽样1.5千克)。
(二)处罚决定。该食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能提供供应商的许可证、进货票据及厂家生产许可证,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2017年7月3日,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食堂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食药监食罚﹝2017﹞30070301号)。
(三)原因排查。该食堂在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后,对该批不合格产品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食堂认为(该批次食品在进货的时候是包装完整的,且在阴凉、避光的条件下储存,符合储存条件,因此苯甲酸含量不合格应该是生产厂商在生产过程中添加过量苯甲酸导致的。我分局于2017年6月26日对该食堂再次进行现场核查,验收合格。
(四)其他情况。经调查,东莞宝柏新威玩具有限公司一食堂经营的“财记麻油榨菜丝”是在东莞市龙发膳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购入,该店属于莞城辖区。我分局已于2017年7月17日发函至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莞城分局,请求介入调查处理。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东坑分局
2017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