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19年28号),涉及我市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东莞市东坑昌隆副食店销售的标称汕头市龙湖区外砂友华副食品厂生产的“汕头酸菜”(规格:250克/包,生产日期:2019年04月14日)产品,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东莞市东坑昌隆副食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副食店免予处罚,但依法没收汕头酸菜1包。(《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食罚〔2019〕S3006110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副食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副食店认为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包装完整,存放在阴凉通风避光地方销售,且其没有添加任何物质,因此产品的二氧化硫项目不合格应该是生产商在生产过程中造成而不是该副食店导致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分别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货商和生产企业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