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5年第1号),涉及我市1家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东坑三剑百货经营部(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四季豆”
东莞市东坑三剑百货经营部(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四季豆”(样品来源:外购;购进日期:2024年11月16日),噻虫胺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东莞市东坑三剑百货经营部(个体工商户)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限量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货值较少,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较轻,没有证据显示是当事人主动添加的药物,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能提供供应商营业执照和进货凭证,及时排查整改,召回涉案农产品,属于《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4元;二、罚款3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5〕300214030号)。
当事人自查认为“四季豆”购进后是原样销售,未喷洒任何物质,农药残留超标应该是菜农种植时使用的,不是当事人添加的。
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将不合格产品有关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地监管部门。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