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60号),涉及我市1家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东坑何氏鱼档(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冰鲜鱿鱼”
东莞市东坑何氏鱼档(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冰鲜鱿鱼”(样品来源:外购;购进日期:2024年8月14日),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东莞市东坑何氏鱼档(个体工商户)进行了立案调查,该档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能提供供应商营业执照、送货单和涉案产品检测合格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因此本局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决定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4〕301119110号)。
当事人自查认为采购时不知道这批鱿鱼存在镉项目不符合要求的问题,购进后直接销售,未添加任何物质,镉项目不符合规定不是其主动添加导致的,可能是鱿鱼生长过程中吸收的。
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将不合格产品有关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地监管部门。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