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67号),涉及我市1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东莞市东坑飞鸿粮油副食店销售的“干辣椒”
东莞市东坑飞鸿粮油副食店销售的“干辣椒”(样品来源:外购;购进日期:2023年6月29日),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干辣椒”以及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以及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较少,违法行为轻微,且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及时排查整改,主动召回涉案产品,减轻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和《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二、对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圆整(¥1500.00);三、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肆拾圆整(¥140.00)。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仟陆佰肆拾圆整(¥1640.00)。(《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300922069号)。
当事人自查分析认为其采购时不知道该批干辣椒存在问题,购进后放在阴凉干燥处销售,未喷洒其他物质,因此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规定不是该店添加导致的,可能是生产加工过程中添加的。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
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对不合格食品来源进行了追查,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导致无法锁定供货商。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