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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3029号)
  • 2023-06-27 18:19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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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22号),涉及我市1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东坑凤龙蔬菜档销售的“豇豆”

  东莞市东坑凤龙蔬菜档销售的“豇豆”(样品来源:外购;购进日期:2023年1月10日),倍硫磷项目不合格。

  经查,该菜档2023年1月10日被抽检的蔬菜“豇豆”实际为薛凤梅于当日占用该档位销售。我局执法人员对实际销售者薛凤梅进行了立案调查,薛凤梅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以及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并已改正,违法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货值较少,没有证据显示是其主动添加的农药,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及时排查整改,主动召回涉案农产品,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二、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元);三、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拾陆元(66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仟零陆拾陆元(1066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300516028号)。

  当事人自查分析认为其采购时不知道该批豇豆存在倍硫磷项目不符合要求的问题,购进后直接销售,未喷洒任何物质,因此倍硫磷项目不符合要求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种植过程中添加的。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

  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对不合格农产品来源进行了追查,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导致无法锁定供货商。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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