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打开行政区划_中国东莞东坑街道栏目页面,本页面是由15个视窗区共计15个区域组成,操作帮助请按Alt加问号键。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中国东莞东坑街道栏目”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

继续访问放弃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街镇 > 中国东莞东坑镇栏目 > 政务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 > 食品药品安全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3025号)
  • 2022-09-28 16:19
  • 来源: 本网
  • 【字体:    打印
  • 分享到: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2年第29号),涉及我市1家经营户。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东坑沁园王哥蔬菜档销售的“绿豆芽”

  东莞市东坑沁园王哥蔬菜档销售的“绿豆芽”(样品来源:外购;购进日期:2022年3月31日),铅(以Pb计)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菜档进行了立案调查,该档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鉴于涉案产品的问题无法通过观察或简单的检查发现,没有证据显示是当事人主动添加的,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及时排查整改,主动召回涉案农产品,属于《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考虑到今年新冠疫情的影响,本局决定对其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对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拾伍元(15元);二、对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元);三、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仟零拾伍元(1015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2〕300706050号)。

  该菜档自查分析认为其采购时不知道该批绿豆芽存在铅项目不符合要求的问题,购进后直接销售,未喷洒任何物质,因此铅项目不符合要求不是该档导致的,应该是种植过程中导致的。该菜档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

  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对不合格农产品来源进行了追查,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导致无法锁定供货商。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3025号)_中国东莞东坑街道栏目
版权所有: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东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 : 4419000098
备案号:粤Idk备19114884号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375号       技术支持:开普云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拼音 简体
重置
声音开关
声音开关
语速
语速
阅读方式
阅读方式
配色
配色
配色
放大
缩小
鼠标样式
十字线
大字幕
说明
更多服务
读屏专用
退出服务
导航区 ALT+1
视窗区 (15) ALT+2
交互区 ALT+4
列表区 ALT+5
正文区 ALT+6
服务区 ALT+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