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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3024号)
  • 2022-09-28 16:19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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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2年第29号),涉及我市1家经营户。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东坑辉记鱼档销售的“福寿鱼”

  东莞市东坑辉记鱼档销售的“福寿鱼”(样品来源:外购;抽样日期:2022年4月1日),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鱼档进行了立案调查,该档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鉴于涉案产品的问题无法通过观察或简单的检查发现,没有证据显示是当事人主动添加的,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及时排查整改,主动召回涉案农产品,属于《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考虑到今年新冠疫情的影响,本局决定对其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对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肆拾肆元(144元);二、对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元);三、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仟壹佰肆拾肆元(2144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2〕300706049号)。

  该鱼档自查分析认为其采购时不知道该批福寿鱼的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要求,购进后用水暂养,未在养殖水中添加任何药物,因此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要求不是该档导致的,应该是养殖过程中导致的。该鱼档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

  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对不合格水产品来源进行了追查,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导致无法锁定供货商。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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