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5年第9号),涉及我市1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东坑坑美缘果链水果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爆汁杨梅”
东莞市东坑坑美缘果链水果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爆汁杨梅”(样品来源:外购;购进日期:2025年5月19日),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合格。
当事人营业执照已于2025年6月30日注销,我局依法对原经营者郑泽都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店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该店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货值较少,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较轻,且涉案产品的问题无法通过观察或简单的检查发现,没有证据显示是当事人主动添加的甜蜜素,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排查整改,召回涉案农产品,属于《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一、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肆拾元整(¥240);三、对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佰肆拾元整(¥540)。(《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5〕30-8号)。
当事人自查分析认为其采购时不知这批杨梅存在甜蜜素项目不符合要求的问题,购进后直接销售,未添加任何物质。甜蜜素项目不符合规定不是当事人主动添加导致的,可能是种植过程中使用的。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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