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54号),涉及我市1家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东莞先益电子有限公司食堂购进的“辣王节”辣椒干
东莞先益电子有限公司食堂购进的调味品“辣王节”辣椒干(样品来源:外购;购进日期:2024年5月27日),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经查,东莞先益电子有限公司食堂系委托东莞市成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先益公司日常督促承包方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已履行管理责任。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东莞市成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公司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提供供应商营业执照、采购票据和涉案产品检测合格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处罚,但应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本局决定处罚如下:没收本局查获的“辣王节”辣椒干(购进日期:2024年5月27日)7.5kg。(《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300920085号)。
当事人自查分析认为其采购时不知道这批辣椒干存在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要求的问题,购进后放在阴凉干燥处存放,未添加任何物质。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规定不是当事人添加导致的,可能是生产加工过程中导致的。
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将不合格产品有关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地监管部门。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