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48号),涉及我市1家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东莞市东坑昌满食品店加工销售的“饺子皮”
东莞市东坑昌满食品店加工销售的“饺子皮”(样品来源:自行加工;加工日期:2024年5月11日),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合格。
该店营业执照已于2024年5月28日注销,我局依法对经营者陈昌满进行立案调查。该店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主动停止经营,且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及时排查整改,主动召回涉案产品,减轻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和《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一、罚款人民币600元;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2.5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300821077号)。
当事人自查分析是因天气炎热,现制的饺子皮和面条存放时间久,容易发酸,就自行购买了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使用,因产品标签上标注可以用于淀粉制品、糕点等,导致其以为该产品可以用于饺子皮和面条,一般25公斤面粉加入不超过3克脱氢乙酸钠。当事人因对食品安全知识了解不足,未认识到脱氢乙酸钠不能用于饺子皮,现已停止经营,并表示以后不再使用脱氢乙酸钠加工饺子皮。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