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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东莞市樟木头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007331013X/2019-00101 分类:
发布机构: 樟木头镇 成文日期: 2019-09-18
名称: 关于印发《樟木头镇人民调解工作“以案定补”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樟府办〔2019〕11号 发布日期: 2019-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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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樟木头镇人民调解工作“以案定补”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9-18  浏览次数:-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中央、省、市政法工作部署以及省司法厅、市司法局落实省民生实事,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司发〔2018〕2号)、《司法行政机关财务管理办法》(财行〔2017〕515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关于印发落实省民生实事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司字〔2018〕39号)等文件,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发展人民调解员队伍的决策部署,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省委十二届二次、三次全会、全省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和市委的有关部署,以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出发点和着力点,固强补弱,创新创先,更新工作理念观念,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深入推进平安樟城、法治樟城建设。

二、工作目标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以推进人民调解矛盾纠纷化解为立足点,进一步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全面落实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充分调动基层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提升基层人民调解服务效能,鼓励全镇人民调解员运用知识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从而有效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基础性地位”、“第一道防线”作用,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为维护全镇社会和谐稳定做贡献。

三、“以案定补”的含义

本实施方案所称“以案定补”,是指对调解成功的民间纠纷,按照调解难易程度、涉及人员数量、涉案金额标的等相关标准,给予适当工作成本补贴,以及对综合表现先进的人民调解组织给予通报表扬和对表现优秀的人民调解员给予适当奖励的一种激励机制。该补贴不属人民调解员的固定报酬。根据人民调解员所调解矛盾纠纷的特点、类型及纠纷化解的难易程度确定补贴标准,实行“一案一补”,每宗案件补助到人民调解员,每个季度审核发放一次。

四、“以案定补”的发放范围

(一)已经在司法分局备案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调解成功的一至六类民间纠纷(该款补贴对象不包括以人民调解员身份参与纠纷调解的财政供养行政、事业编制人员);

(二)从事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村(居)律师以人民调解员身份参与纠纷调解的按照《樟木头镇对社区法律顾问实行“以案定补”工作方案》(樟委办﹝2016﹞4号)执行;

(三)对综合表现先进的人民调解组织、优秀的人民调解员,根据工作业绩和所获荣誉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

五、不属于“以案定补”的发放范围

(一)行政调解案件;

(二)司法调解案件;

(三)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的机关部门、行业组织等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案件;

(四)其他不属于人民调解受理范围的案件;

(五)已通过本方案外其他途径领取相应补贴的案件。

六、案件类型认定标准

(一)一类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越级到省、到京上访的纠纷,上访人数5人以上;

2. 其它经司法分局认定的特别重大矛盾纠纷。

(二)二类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涉案当事人在30人以上;

2. 涉及争议标的金额在50万元以上;

3. 因案死亡3人以上;

4. 越级到市上访的纠纷,上访人数10人以上;

5. 其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案件;

6. 其它经司法分局认定的重大矛盾纠纷。

(三)三类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涉案当事人在20人以上;

2. 涉及争议标的金额在30万元以上;

3. 因案死亡1人以上;

4. 越级到市上访的纠纷案件;

5. 镇级以上部门交办的纠纷案件;

6. 其它经司法分局认定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案件。

(四)四类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涉案当事人在10人以上;

2. 涉及争议标的金额在10万元以上;

(五)五类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涉案当事人在5人以上;

2. 涉案标的金额在5万元以上;

(六)六类案件认定标准:

除一至五类案件外,调解成功的其它民间纠纷案件均属于六类案件。

以上所有纠纷涉案人数,是指与纠纷案件调处结果有实质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人员总数。涉案标的是指当事人基于调解案件法律关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提出的合法、合理诉求的对象。每宗案件只能划入一个类别,并领取相应补贴。调解不成功的案件不予补贴。

七、“以案定补”补贴标准

(一)参与案件调解补贴

1. 成功调解的一类案件,每件补贴2000元。

2. 成功调解的二类案件,每件补贴1500元。

3. 成功调解的三类案件,每件补贴1000元。

4. 成功调解的四类案件,每件补贴500元。

5. 成功调解的五类案件,每件补贴300元。

6. 成功调解的六类案件,每件补贴100元。

(二)工作表扬奖励

1. 先进人民调解组织表扬。根据人民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的业绩等情况,每年评选1至3个先进人民调解组织,并由司法分局进行通报表扬。

2. 优秀人民调解员奖励。根据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的数量、难度、调解卷宗的质量、群众满意度等情况,每年评选1至3名优秀人民调解员,每人给予800元奖励。

3. 人民调解员的调解工作获市级以上荣誉或表扬的,每人每次奖励1000元。

4. 报送案例、信息被市级、省级以上媒体采用的,每次给予300元奖励;被国家级媒体采用的,每次给予600元奖励。

八、以案定补的发放条件

(一)调解主体合法;

(二)调解的纠纷属于民间纠纷;

(三)案件主要事实清楚,调解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四)调解文书、案件卷宗制作规范、归档完整;

(五)调解协议已全面履行;

九、案件的申报、审核及补贴发放方式

(一)成立评审机构

1. 各人民调解组织配合司法分局,分别负责管辖区域内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案件的初审上报、先进人民调解组织申报、优秀人民调解员推选等工作。

2. 成立樟木头镇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评审小组,评审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司法分局,组长由司法分局负责人担任。评审小组负责统筹协调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评审工作、核定补贴类别和补贴标准、评选先进人民调解组织、优秀人民调解员等。

3. 评审小组发现申领手续不完备、调解卷宗制作不规范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在规定时限内补正提交。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核;逾期提交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核。

(二)经费保障

人民调解“以案定补”专项经费纳入镇财政年度预算,规范经费使用,加强经费监督,司法分局做好年度专项资金的财政预算、执行发放等工作,严格按照“一案一补、分类发放”的原则和规定的程序发放,确保经费到位和合理使用,专款专用。

(三)申报要求

案件调解补贴分别于每年3、6、9、11月底前进行申报,由人民调解员填报《樟木头镇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审批表》(附件1),经所属人民调解组织初审后,附上案件卷宗报送至评审小组办公室。

先进人民调解组织、优秀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组织每年11月底前向评审小组办公室报送《樟木头镇先进人民调解组织申报表》(附件2)、《樟木头镇优秀人民调解员推选表》(附件3),逾期未报送,视为放弃参与评选。

(四)评审核定

评审小组对上报的“以案定补”案件卷宗等资料,根据本方案中对纠纷类别、范围、补贴标准等进行综合审定,并将最终审定结果呈报分管领导审批。

(五)补贴发放

人民调解员的“以案定补”补贴由司法分局直接发放给人民调解员个人;多人参与调解工作的,补贴发放到立案牵头人,由立案牵头人按参与调解的人数对补贴进行分发。

人民调解“以案定补”专项经费分为两部分,其中50%的专项经费用于驻公安派出所人民调解室和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专兼职人民调解员成功调解一至六类民间纠纷案件补贴;另外50%的专项经费用于其他补贴项目,司法分局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专项经费两部分的使用比例。

“以案定补”补贴和奖励以专项经费为限,用完即止,同期多个调解案件共同申请的,按调解案件立案日期先后发放补贴。

十、工作纪律

(一)严禁在申请补贴时弄虚作假。上报调解案件不真实或有造假行为的,取消并追缴该人民调解员当年度所有调解案件补贴,并由所在的人民调解委组织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司法分局可以向其所属人民调解组织或者设立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二)司法分局定期对辖区内的人民调解案件进行逐件审查,可通过调阅调解案件卷宗、约谈当事人民调解员、回访调解案件当事人等方式加强对调解案件的抽查,提高调解案件质量。

(三)加强对“以案定补”经费使用的管理,严禁侵占、虚报、挪用补贴经费。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司法分局负责解释,财政分局监督实施。

附件1:樟木头镇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审批表

附件2:樟木头镇先进人民调解组织申报表

附件3:樟木头镇优秀人民调解员推选表

请点击查看:《樟木头镇人民调解工作“以案定补”实施方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