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办公室、各单位、各社区:
现将《莞城街道关于贯彻落实〈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莞城街道办事处
2024年4月19日
莞城街道关于贯彻落实《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莞城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根据《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东府〔2023〕2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街道实际工作需要,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细化,制定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下列事项由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代表会议决定:
(一)审议和通过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表决通过接待费、公务用车、误工补贴等开支管理制度;
(三)表决通过资产经营和预决算方案;5亩(不含)以下土地所有权变更、建设用地和5亩(不含)以上农用地使用权的出租和出让、下属单位设立和注销、本经联社集体经济组织之间、集体经济组织与下属单位之间、集体经济组织与本街道下属单位之间1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借出款项,本集体股东确因特殊生活困难需要5万元(含)以上的借出款项,本集体经济组织1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借入款项,50万元(含)以上的应收款项减免、50万元(含)以上的坏账核销等;
(四)表决通过原值100万元(含)以上资产发包、出租等交易项目;
(五)表决通过超出理事会决策权限的项目投资、工程招投标、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日常开支等事项;
(六)表决通过股东大会授权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有关政策文件、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条 理事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常务决策和管理机构,负责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理事会成员为3-7人,应在村(社区)党组织的指导下,由股东代表会议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理事长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筹备、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的决议,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作工作报告;
(二)起草、执行年度财务预算、收益分配方案等;
(三)代表本组织聘任和解雇下属经营机构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签订经济合同,监督承(发)包者履行合同;
(四)负责集体资产产权的登记申报,管理本组织集体资产,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提出本组织重大经济事项的处理方案;
(五)起草和执行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有关政策文件、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七)决定出资额50万元(不含)以下的生产性项目投资,资产原值50万元(不含)以下的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20万元(不含)以下的非生产性项目投资,审批20万元(不含)以下的日常开支等。
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授权,并报街道审查通过,可提高理事会在项目投资、资产交易、土地款使用、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日常开支等事项的决策权限。授权可采取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限期授权、在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载明长期授权等方式进行。授权期限结束后,应重新授权。
理事长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所作决定,可由村(社区)党组织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授权村(社区)党组织负责人或指定一名理事履行所作决定。
第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事项须报街道农林水务局及相关机构进行审查,具体包括: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股权配置、年度预算、收益分配决算等方案;
(三)股东分红、土地款分配、村(居)“两委”及经联社理事会成员薪酬、超过控制标准的接待费开支;
(四)下属单位的设立和注销、银行账户的设立;
(五)重大的集体资产产权变更(含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城中村改造等)、原值100万元(含)以上资产的发包或出租等交易事项;
(六)建设用地和5亩(不含)以上农用地使用权的出租出让;建设工程招投标执行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相关规定;新增借款、担保贷款;10万元(含)以上坏账核销、应收款减免;20万元(含)以上项目投资;20万元(含)以上日常开支;原值10万元(含)以上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借出款项;资产评估;重要合同签订及其重要条款变更的民主决策程序;
(七)上级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重要合同是指涉及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的合同。合同起草应征求会计人员意见,重要合同应征询法律及相关专业人士意见,并经理事会讨论。重要合同签订前应按民主决策程序做好表决并报街道农林水务局对其民主决策程序实施重大事项审查通过后,方能签订。
民主决策程序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设定的决策权限进行层级决策的程序。在理事会决策权限之内的事项,由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超出理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由理事会制定方案,提请股东代表会议或股东大会表决。
以上第(一)至(五)项属于合规性审查,由街道农林水务局会同相关机构,根据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等相关规定审查通过后,再由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第(六)项属于程序性审查,由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后,再报街道农林水务局对民主决策的有效性进行审查。
对于突发性、应急性的重大事项,街道可优化审查流程,提高审查效率。对于街道办事处以“一事一议”等方式决定的重大事项,街道农林水务局应及时存档执行。
第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集体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
(一)50万元(含)以上资产实行参股、联营、股份合作、合资、合作经营的;
(二)账面原值50万元(含)以上的集体资产进行拍卖、转让、置换等产权变更的;
(三)5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的;
(四)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改制、改组及其设立或者占有份额的企业兼并、分立、破产清算的;
(五)纳入城市更新划定单位范围的集体资产,无论单项、资产账面价值多少,均需评估;
(六)其他依法需要进行资产价值评估的。
其他事项是否交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可由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决定。
第五条 附则
本实施意见未尽事宜按照《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东府〔2023〕21号)规定执行。
本实施意见由街道农林水务局负责解释。
本实施意见自公开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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