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政策文件:关于《寮步镇种粮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寮步镇种粮扶持力度,优化种粮补贴政策,着力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同时规范镇级种粮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东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种粮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农农〔2022〕109号)要求,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寮步镇镇级种粮补贴专项资金,由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镇粮食生产工作的专项资金。镇级种粮补贴包括粮食种植补贴、水稻种植大户补贴。
第三条 寮步镇镇级种粮补贴专项资金管理遵循规范管理、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补贴对象具体为:
粮食种植补贴对象为在我镇农田从事水稻、大豆、马铃薯、玉米、番薯种植的种粮户、农业企业、合作社、经联社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农户”)。
水稻种植大户补贴对象为在我镇农田单造播种水稻面积10亩及以上的农户。
享受补贴的农户要切实加强种植粮食的科学生产管理,保障作物生长正常,在不受外力影响下正常收成,确保种粮亩产在正常水平以上,收成能补充我镇市场供应。非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失管、抛荒的情况不纳入补贴范围。
第五条 镇级补贴标准具体为:
(一)粮食种植补贴标准。
1. 水稻种植补贴:种植水稻每亩每造补贴750元。
2. 大豆种植补贴:种植大豆每亩每造补贴500元。
3. 马铃薯种植补贴:种植马铃薯每亩每造补贴500元。
4. 玉米种植补贴:种植玉米每亩每造补贴250元。
5. 番薯种植补贴:种植番薯每亩每造补贴250元。
(二)镇级水稻种植大户补贴标准。
单造播种面积10亩及以上的水稻种植大户,除享受上述水稻种植补贴外,可申请镇级水稻种植大户补贴,标准为每亩每造补贴500元,每户每年最多领取该项补贴20万元。
(三)本办法所设的镇级补贴资金与市级补贴资金可叠加享受。
市级补贴资金相关事宜按照《东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种粮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农农〔2022〕109号)执行。
第三章 资金申请和发放程序
第六条镇农林水务局分别于每年早晚两造组织开展资金申请工作。
第七条 农户提出申请。农户于规定时间内自愿提出申请,申请粮食种植补贴的填写《寮步镇粮食种植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1),申请水稻种植大户补贴的填写《寮步镇水稻种植大户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2)。农户按要求如实填写资金申请表后,提交种植地点所属村(社区)审核;申请补贴面积10亩及以上的农户需同时提交各种植点的情况、土地承包合同或经拥有土地使用权单位同意使用该地块的授权书(证明)等资料。如农户在不同村(社区)均有种植粮食,申请粮食种植补贴时,应分别到所属村(社区)申请;申请水稻种植大户补贴时,应携带相应土地使用证明等材料到种植面积最大的村(社区)提出申报。
第八条 村级审核。村(社区)对农户提出的申报情况逐户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后,汇总填写《寮步镇粮食种植补贴资金申请情况村级统计表》(附件3)、《寮步镇水稻种植大户补贴资金申请情况村级统计表》(附件4),加具审核意见后,报至镇农林水务局。
第九条 部门初审。镇农林水务局收到村(社区)上报的申报情况后,及时组织对申报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汇总,核查过程中要对面积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情况及种植面积和补贴标准,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条 申报公示。镇农林水务局及时将审核意见反馈相关村(社区),组织相关村(社区)将拟补贴情况在所属村(社区)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粮食种植补贴申请情况公示样式见附件5、水稻种植大户补贴申请情况公示样式见附件6,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自然日。公示期间,应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 部门终审。公示期满后,由村(社区)将申请材料报送至镇农林水务局,镇农林水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并对其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资金发放。镇农林水务局根据审核情况,提出各村(社区)资金安排方案,会同财政分局根据审核情况按程序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三条 补贴资金发放完毕后,镇农林水务局及时总结资金发放情况,并将资金发放的有关信息在镇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村(社区)负责本村(社区)内种粮农户申请的村级审核、申报和公示等工作。镇农林水务局、财政分局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发放工作。
第十五条 种粮补贴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有关单位和村(社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对截留、挤占、挪用和克扣补贴资金,以及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补贴的农户,除追回补贴外,五年内取消其申请补贴的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种粮补贴专项资金发放后,镇农林水务局和财政分局定期或不定期对各村(社区)补贴资金的申请和发放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所属村(社区)落实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在执行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镇种粮补贴品种、标准、流程等有关事项的,按规范性文件修订流程修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寮步镇农林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9月20日。
附件:1. 寮步镇粮食种植补贴资金申请表
2. 寮步镇水稻种植大户补贴资金申请表
3. 寮步镇粮食种植补贴资金申请情况村级统计表
4. 寮步镇水稻种植大户补贴资金申请情况村级统计表
5. 寮步镇粮食种植补贴申报情况公示(模板)
6. 寮步镇水稻种植大户补贴申报情况公示(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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