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解读文件:关于《寮步镇文化名家工作室扶持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文化强市建设的意见》(东委发〔2022〕13号)等文件精神,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镇战略,充分发挥文化领域专家的引领乡村文化振兴带动作用,全面提升我镇文化服务水平,助力建成文化强镇,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寮步镇文化名家工作室,是指经寮步镇文化服务中心组织评定、授牌和统一管理的载体。名家专指思想政治坚定、社会影响广泛、艺术造诣深厚、工作经验丰富,熟悉东莞文化发展动态和发展趋势,成就突出、业界公认的高层次文化人才。
第三条 设立寮步镇文化名家工作室扶持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优秀文艺作品创作、品牌文艺活动培育、文艺人才引进培养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遵循以下原则:
(一)高端引领。以高素质人才引领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高素质人才传帮带作用,加强人才开发培养,搭建人才成长平台,形成人才梯队。
(二)突出重点。通过扶持文化名家工作室,重点创作和推出一批影响力大、具有地方特色的公益性文化精品和项
目,提升寮步文化软实力。
(三)循序渐进。工作室按门类设置,坚持控制质量、严格甄选、宁缺毋滥,分期分批稳妥推进。
第五条 工作室原则上按以下类别进行扶持:
(一)文学类。包括具有较高文化价值和学术性的文学创作项目、文艺评论与理论项目。文学创作项目,主要指纪实文学和虚拟创作等。文艺评论与理论研究项目,主要指文学艺术评论和理论研究等。
(二)音乐舞蹈类。包括创作、编导、表演具有较高艺术水平的音乐和舞蹈等。
(三)戏剧曲艺类。包括创作、编导、表演具有较高艺术水平的音乐剧、话剧、歌舞剧、儿童剧、粤剧曲艺等。
(四)书画摄影类。包括美术、书法、摄影的创作和理论研究等。
(五)文博文史类。包括文物保护、博物馆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地方文史民俗整理与研究、文献编着等方面有创新性研究成果等
(六)朗诵艺术类。包括创作、编导、表演具有较高水平的朗诵艺术作品等。
(七)文化产业类。包括工艺设计、文化创意、动漫影视、艺术传媒等。
工作室扶持的具体类别,可根据我镇年度文化发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宣传教育文体旅游办负责工作室建设的统筹协调工作。文化服务中心负责工作室的申报评选、管理考核和经费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 工作室及人员组成
第七条 工作室以挂牌名家(下称“领衔人”)姓名命名,实行挂牌名家负责制。
工作室由1名领衔人和至少3名成员组成。领衔人作为工作室负责人,主持工作室全面工作。
第八条 工作室领衔人必须具有东莞户籍或已办理东莞居住证半年以上(以提交申报资料之日为截止日期),热爱文化事业,德艺双馨,乐于奉献,作风严谨,身体健康,在专业领域具有较广的知名度和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并具备下列两项或以上条件:
(一)近五年在本专业核心期刊〔包含但不限于“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发表或选载作品3篇以上;或参与国家文化部门组织的国家级重大展演、展览活动,担任主角或重要组织策划人。
(二)长期致力于音乐舞蹈、戏剧曲艺、书画摄影、图书和文博文史、朗诵表演等领域的创作推广或整理研究工作,具有创新性系列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知名度,对寮步文化建设和文化事业发展有较大贡献的。
(三)主持或承担过省部级文化类科研、创作、出版、技术开发等课题项目,或近五年主持或承担过市级2项文化类科研、创作、出版、技术开发等课题项目。
(四)具有文化艺术系列副高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在省级学术或专业委员会中发挥组织领导作用,担任主任、副主任或委员,其业绩在专业领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
(五)已通过市文广旅体局东莞市重点文艺创作基地认定的基地负责人,或申报人为东莞市文联下辖各文艺协会理事会成员,或申报人为广东省文联协会及以上个人会员。
第九条 工作室成员由领衔人选取,其中至少两名成员原则上在寮步居住或工作,须具有较强的业务技能(如作为第一、第二作者的本行当原创作品曾获得文化、教育等主管部门主办的市级以上比赛银奖以上成绩),并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知名度(如是本艺术行当市级以上文联主管专业协会正式会员等)。
第十条 工作室必须在本镇有固定的场所,常年开展正常稳定的活动;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工作台账完备,无不良信用记录;选址需具有示范性和地域代表性,文化特色鲜明。
第三章 工作任务和职责
第十一条 工作室主要任务:
(一)开展课题研究。以工作室领衔人专长为基础,以工作室成员集体智慧为依托,针对专业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调查研究,积极申报市级以上重点研究课题,撰写相应的理论文章。
(二)组织作品创作。工作室领衔人应带领工作室成员创新开展工作,力争推出一定数量的优秀原创作品,并通过讲座、研讨会、报告会和论坛的形式进行推广,向社会介绍、推广工作室研究成果。每年应在寮步辖区内组织或参与不少于1次公益性的作品展演展播展示,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三)加强团队培养。领衔人作为工作室其他成员的导师,负责制订团队培养计划并组织实施,着力培养指导工作室成员发展,确保在工作周期内达到培养目标,形成市、镇本领域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文化艺术人才梯队。
(四)完成交办任务。积极提供文化传承发展智力支持,按时保质完成镇委、镇政府及有关上级部门交办的重大主题性创作任务、文化活动、调研报告、作品展演等任务。
第十二条 工作室领衔人职责:
(一)负责主持工作室工作,遴选工作室成员;
(二)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和成员培养方案,针对成员特长实施全程指导,建立成员培训业务档案;
(三)组织开展文化专题实践研究,提供有价值的体现专业水平的成果;每年至少组织开设或展示2次市级以上高水平的研讨活动或专题讲座、成果展览。
第十三条 文化服务中心要建立工作室专业领域人才资源库,加强文化艺术名家宣传推广,及时发布工作动态和推广工作成果,实现优质文化资源共享。
第十四条 文化服务中心要有计划、有重点地选送工作室领衔人到著名文化机构、高校、企业研修深造,开展文化交流合作等活动,提升参与外界竞争能力。
第四章 申报和审核程序
第十五条 工作室每三年评选一次。具体申报评审程序如下:
(一)组织申报。实行工作室领衔人个人自荐、单位和本门类文艺协会推荐相结合的形式申报。申报材料包括《寮步镇文化名家工作室申报表》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申报人员每次仅可申报一个类别。
(二)资格审核。文化服务中心对工作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主要审核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
(三)专家评审。根据不同的文化艺术门类,由文化服务中心邀请相关领域专家,组织专家评审会对申报对象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四)讨论审定。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文化服务中心确定拟扶持对象,按程序报镇政府审定。
如工作室领衔人为中国文联各大文艺家协会国家级会员或受聘过全国双一流重点大学教授的,由文化服务中心核实后可直接作为拟扶持对象按程序报镇政府审定。
(五)媒体公示。文化服务中心对拟扶持对象通过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并接受社会监督。对存有异议的拟扶持对象,由文化服务中心进行复核。
(六)制定计划。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扶持对象,以工作室名义制定三年创作计划以及培养工作室成员的目标计划,作为工作室终结性验收的重要参考标准之一。
(七)签订协议。文化服务中心与入选扶持对象的工作室领衔人签订《东莞市寮步镇文化名家工作室协议书》,约定双方职责、任务及评价办法。工作室领衔人应及时将工作室工作方案、成员组成情况、预期工作效果等相关资料报文化服务中心备案。
第五章 验收程序
第十六条 工作室实行任期制,原则上以三年为一个扶持周期和工作周期。工作室应在每年年末对全年工作进行总结,撰写年度工作进展报告,内容应包括基本情况、创作成果、媒体反映、受众反馈、经验体会、工作建议等,并附上文化交流研讨、展演、培训等资料。
第十七条 按照已签协议,由文化服务中心对工作室进行过程性验收和终结性验收,验收方式一般为资料审查、抽样调查、成果验收等。
第十八条 过程性验收。由文化服务中心在次年对受扶持的工作室进行过程性验收,验收标准为:
(一)工作场所固定,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档案资料齐全完整;
(二)配备至少3名成员,有具体的成员培养计划和方案,有明显的指导培养人才提升发展的成果依据;
(三)每年至少组织开设或展示2次市级以上高水平的研讨活动或专题讲座;
(四)有承担或创作项目的阶段性成果(作品发表、展演、参赛等)。
第十九条 终结性验收。由文化服务中心组织按类别重点对工作周期期满的工作室进行成果验收。工作室达到下列验收标准二项或以上的,为验收合格:
(一)领衔人2部(个)以上的本门类原创作品(需有东莞寮步元素)获市级以上宣传文化部门立项或在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及下辖一类文艺协会作为主办单位的市级以上比赛活动银奖以上成绩;
(二)领衔人在本门类原创作品(需有东莞寮步元素)获国家文化和旅游部各司(局)或下属事业单位主办,省内有关部门承办的国家级评比(如山花奖、鲁迅文学奖等)优秀奖以上项目1项以上,或由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广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及下辖一类文艺协会作为主办单位省级以上重要奖项1项以上;
(三)领衔人组织策划在由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广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办的具有重要影响的专业研讨(或展演)活动1次以上,或作为案例在上述活动中做经验介绍。
(四)文学类、课题研究类(含图书、文博、非遗等)研究成果在专业核心期刊〔或“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发表或选载作品2篇以上;或在内地正规出版社出版发行专著作品1部以上。
(五)工作室成员2名以上加入文联序列下的东莞市文艺家协会;或工作室成员1名以上加入文联序列下的广东省文艺家协会。
(六)工作室开展活动或创作的作品经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国文化报、中央电视台等国家主管媒体报道1次或由广东省省管媒体(含纸媒、电视、广播、新媒体主号等)报道2次以上,累积阅读量达到10万次以上,对寮步城市形象宣传(营销)起到较大促进作用。
第二十条 工作室在过程性验收中被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文化服务中心对其提出限期(三个月)纠正:
(一)工作室管理制度不健全,档案资料不完整的;
(二)不配合验收,提交的工作报告、验收资料不实的;
(三)没有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
(四)没有正当理由承担项目进展缓慢的。
第二十一条 工作室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工作室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
(二)出现意识形态安全和文化安全等政治导向问题的;
(三)违背公序良俗的;
(四)实施内容与申请内容严重不符,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违反财经纪律、财务制度规定的;
(六)不配合主管部门管理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工作室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文化服务中心对其予以撤牌,停止拨付补助资金,并依法追回已拨付补助资金:
(一)过程性验收不合格,且整改期内(三个月)不予以纠正的;
(二)终结性验收期间不配合验收,提交的工作报告、验收资料不实的;
(三)成果验收没有达到任意一项标准的;
(四)截留、挪用、挤占补助资金的;
(五)不设专账管理或账目不清的。
自工作室撤牌之日起五年内,取消该工作室领衔人及成员再次申报工作室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扶持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经评定入选扶持对象的工作室可享受镇财政资金补助。
每个工作室扶持资金总额为15万元人民币,按照30%、30%、40%的比例分三期拨付,具体时间节点为:工作项目签约启动后1个月内,拨付启动经费4.5万元;次年过程性验收合格后,拨付经费4.5万元;工作周期期满终结性验收合格后,拨付经费6万元。
第二十四条 经费拨付程序:
(一)经费申报。文化服务中心每年12月前向财政分局申报下一年度工作室补助资金预算。财政分局核准后,经费划拨至文化服务中心账户。
(二)启动拨付。文化服务中心与入选的工作室领衔人签订《东莞市寮步镇文化名家工作室协议书》并报财政分局核定后,向工作室拨付启动经费4.5万元。
(三)中期拨付。次年9月份前后,文化服务中心对工作室进行过程性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工作室拨付中期经费4.5万元。
(四)期满拨付。工作室三年工作周期期满,文化服务中心对其进行终结性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工作室拨付期满经费6万元。
第二十五条 扶持经费应主要用于工作室的硬件建设和业务活动,包括工作室场所租金、办公设备购置,开展创作生产、课题研究和交流研讨,作品著作的出版、展演,以及开展培训和技术攻关等费用。
扶持经费使用权归工作室领衔人,经费使用时应开具合法合规票据,领衔人应妥善保存经费开支的账目和凭据,主动配合接受审计部门、主管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项目完成后,领衔人与申请单位共同整理项目收支账目,如实填报经费决算。
第二十六条 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文化服务中心根据经费使用范围和财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已经获得文化艺术类的镇财政资助的工作室领衔人(根据《寮步镇教育人才队伍建设办法》(寮府办〔2019〕13号)认定的工作室除外),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扶持,不重复资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凡属工作室项目成果的作品、论文、专著、媒体刊载、技术资料、汇报材料和成果评议鉴定资料等,应标注“东莞市寮步镇××文化名家工作室”字样。
第二十九条 工作室可向市民政部门或工商部门申请注册办理法人代表资格等手续。
第三十条 工作室的项目成果,符合《东莞市文化精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政府文件规定条件的,享有扶持,与本办法扶持不冲突。
工作室的获奖项目,符合《东莞市文化精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政府文件规定条件的,纳入《东莞市文化精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奖励,与本办法扶持不冲突。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寮步镇文化服务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