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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东莞市谢岗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0073308626/2023-00602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谢岗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08-06
名称: 关于开展非在营食品经营许可数据专项清理工作的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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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非在营食品经营许可数据专项清理工作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8-07  浏览次数:-

  各食品经营者:

  经核查,我辖区部分食品经营者已不在《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地址从事食品经营服务,不再具备食品经营必需的条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开展非在营食品经营许可数据专项清理,并拟即日起依职权撤回非在营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三)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上述食品经营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因经营者下落不明,我局通过其许可注册登记时提供的经营场所和负责人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均无法与相关的经营者(含负责人)取得联系,届时自撤回食品经营许可证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非在营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迅速前往谢岗市场监管分局登记窗口(办公地址:东莞市谢岗镇南湖路9号的谢岗政务服务中心内)办理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我局将依法处理。(备注:镇食药安办联系人及电话:刘达光,0769-87761189。镇市场监管分局登记窗口咨询电话:0769-87763410。)

  特此公告。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谢岗分局                  

2023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