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万江街道技术改造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各社区、各部门单位:
现将《万江街道技术改造投资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万江街道办事处
2024年8月5日
万江街道技术改造投资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市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系列部署要求,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推动工业企业加快实施技术改造的若干措施》、《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高质量建设国际科创制造强市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东莞市关于推动工业企业开展新一轮技术改造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聚焦“科技创新+先进制造”,加快推动工业企业开展新一轮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进一步释放技术改造投资潜力,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结合街道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万江街道内登记注册且在万江街道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中央驻粤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加工贸易制造企业等),在奖励年度企业仍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
第三条技术改造投资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奖励的申报、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万江街道扶持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技术改造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实施,经济发展局负责编制奖励资金年度预算,牵头制定项目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的申请和初审,组织奖励资金项目验收工作。财政分局负责审核奖励资金年度预算,根据决策程序核拨资金,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五条 对纳入统计联网直报(以下简称纳统)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企业当年纳统投资额中新设备购置部分达500万元以上,按新设备购置额(不含税)的2%予以奖励。
第六条 加大优质重点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的支持力度,在按新设备购置额的2%予以奖励的基础上,再按照申报年度企业工业总产值和行业类别对项目实施差别化上浮奖励。
(一)按照申报年度企业工业总产值对项目实施差别化上浮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1.工业总产值排名1—20名的企业,上浮50%予以奖励。
2.工业总产值排名21—50名的企业,上浮30%予以奖励。
3.工业总产值排名51—100名的企业,上浮10%予以奖励。
(二)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大技术改造投资力度,对行业代码属于智能装备上下游类别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及经街道经济发展局认定为新能源行业上下游类别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对符合前述工业总产值排名上浮奖励标准的项目,可在工业总产值排名上浮奖励基础上叠加上浮20%予以奖励;对不符合前述工业总产值排名上浮奖励标准的项目,在既定的2%奖励的基础上直接上浮20%予以奖励。
第七条 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技术改造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一事一议”给予扶持奖励,具体奖励比例根据年度资金预算控制指标等因素确定。项目新设备购置额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报表中“设备工器具购置”数据扣除税费后为准。
第八条 街道在2025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1000万元作为技改投资奖励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因预算不足需要对全部项目的资助金额进行整体打折的,原则上先按上述计算方式核算后,再计算折后资助金额。
第三章 申请流程
第九条 经济发展局于每年3月发布奖励资金申报有关通知,明确申报对象、方式、时间及联系方式,受理企业上一年度技术改造投资奖励申请。
第十条 申报企业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经济发展局提交《万江街道工业技术改造投资奖励申报书》、上一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报表等材料,并在材料侧面加盖骑缝公章。
第十一条 经济发展局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于每年4月组织人员集中初审,根据初审结果拟定奖励名单和奖励金额,征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并结合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提交街道扶持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二条 街道扶持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在收到经济发展局提交的初审结果后,于7个工作日内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集中审核。
第十三条 街道扶持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将奖励名单在万江街道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若有异议的,由经济发展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四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工业技术改造投资奖励名单,提交街道办事处工作会议和街道党工委会议集体审议。
第十五条 工业技术改造投资奖励名单审议通过后,由经济发展局办理拨付手续,向相关企业下达资金拨付通知。由财政分局按规定将款项拨付至企业账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经费使用必须严格审批,严格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七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经费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按上级财政奖励资助项目使用要求,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企业被列入信用中国平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全国红黑名单)”中的“黑榜”名单的;
(二)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财经、税务、市场监管、环保、节能、劳动、社保、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住房公积金等方面(不含海关)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单次处罚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价值金额合计10万元及以上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扶持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项,由扶持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讨论,并报街道党工委会议、办事处工作会议审定后再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本办法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附件:万办[2024]14号(关于印发《万江街道技术改造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社区、各部门单位.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