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万江街道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各社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万江街道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万江街道办事处
2024年2月9日
万江街道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区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集体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招标管理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街道行政区域内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经联社、经济社)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是指使用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且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
上述所指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含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全资所有、控股50%以上和股权比例虽低于50%但有实际控制权的下属单位资金。出资形式包括货币资金,以及以土地或其他资产折算成货币资金。建设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与建设工程直接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施工、装修、装饰、修缮等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购置(即用于实现建设工程基本功能与建设工程不可分割的设备和材料)。
对使用财政性资金(补贴)的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监督实施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由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按职责权限实施指导和监督:
(一)农林水务局对集体建设工程招投标相关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程序实施审查,协调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招标投标事项。
(二)招投标服务所为在街道级招标的集体建设工程提供交易场所和服务,配合相关部门对集体建设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分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分局、经济发展局、农林水务局、生态环境分局、自然资源分局等部门参照《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东府〔2022〕28号)第四条按各自职能对各类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提供业务指导、咨询和监督,并协助处理相关投诉和违规违纪案件。
(四)审计办负责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相关事项的审计。
(五)纪检监察办负责对集体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违规违纪或职务违法问题的党员和公职人员进行查处。
(六)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履行相应的指导和监督责任,并制定具体业务流程指引。
农林水务局可以组织街道办事处有相关职能的部门对集体工程招标相关事项进行会审。
第五条社区组建招标监督小组,由社区两委干部成员至少1人、招标人单位监事会成员组成,对开标、评标等过程进行监督,及时指出、制止违反程序和纪律行为,并在因特殊情况导致开标、评标无法继续时,或在发现违反招投标和纪律的行为时,报告理事会启动相应民主决策程序作出决策,必要时提请理事会报街道相关业务部门作出指导或协助处理。
第六条 将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纳入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审查范围。农林水务局设立“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民主程序”审查项目,对招标投标相关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程序实施审查,并对相关资料备案,审查内容包括:
1.招标级别、招标方式是否符合街道、社区要求,是否履行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程序;是否按规定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投标。
2.招标调整事项是否符合街道、社区规定情形,是否履行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和街道审查程序。
3.工程变更事项是否履行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变更认定和街道审查程序。
4.对监事会提出异议、提请处理事项是否按民主决策程序作出决策,或必要时报请街道相关部门进行指导或协助处理。
5.招标公告和中标结果是否按规定发布或公示。
6.招标决策事项、招标投标相关重要资料等是否按规定在财务公开栏公布。
上述审查内容的第一项,集体经济组织应在招标实施前呈审,如招标工程属大额项目投资的,该项审查可与集体经济组织“大额项目投资”审查合并实施;后五项,应在招标投标活动开始后适时呈审。
第二章 标准及流程
第七条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规模分级标准:
一、施工类
(一)单项合同预算在4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按规定履行民主决策、通过相关审查程序后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具体操作按市建设工程管理规定执行;
(二)单项合同预算在50万元(含)至400万元的建设工程,按规定履行民主决策、通过相关审查程序后进入街道招投标服务所进行招投标;
(三)单项合同预算在30万元(含)至50万元的建设工程,按规定履行民主决策、通过相关审查程序后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招投标;
(四)单项合同预算在10万元(含)至30万元的建设工程,按规定履行民主决策、通过相关审查程序后可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招投标,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依据预算审核价,按照不高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布的上一年度同类工程招标中标价的平均下浮率下浮后的价格作为工程施工合同价限价,在监事会监督下,由集体经济组织组织直接发包给有相关资质的施工单位。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的《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投标中标价情况分析表》中无上一年度相应平均下浮率的,集体经济组织以不高预算审核价下浮10%的价格作为工程施工合同价限价,过程中形成的民主表决、街道审查、工程预算(审核)、监事会活动记录、《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投标中标价情况分析表》等作为档案归档保存;
(五)单项合同预算在1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由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决定是否进行招投标。
二、工程配套(中介)服务类
工程配套(中介)服务包括工程造价咨询、设计、监理、勘察等配套服务项目。配套(中介)服务的采购应按规定履行民主决策、通过相关审查程序后才能组织采购。预算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根据项目特征通过广东省网上中介超市平台的电子化选取模式进行采购;预算50万元(含)至100万元的项目,由社区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广东省网上中介超市平台竞价选取的电子化模式采购;预算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参照《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东府〔2022〕28号)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使用财政资金(补贴)的配套(中介)服务采购按《万江街道2021年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实施意见(试行)》(万党政综合发〔2021〕53号)执行。
第八条 招标人一般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集体建设工程投标招标事宜。不委托招标代理的,招标人应在社区干部组织下开展招标投标,社区应组织熟悉招投标业务流程操作的人员开展相关工作。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人可自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委托费用预算和委托机构选取方式应在表决工程招标事项中一并表决,可以约定委托费用由该集体建设工程项目中标人承担。
第九条 招标投标活动结束后,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每个招标工程项目独立建档,存档期一般不少于20年,归档资料一般包括: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报告、招标工程项目预决算、招标事项表决记录、评标报告、开标记录、中标通知书、监事会工作记录、招标投标财务公开资料、街道审查表格等所有与招投标活动相关的资料。
第十条 严禁将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肢解、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尽可能将附属工程与主体工程合并招标,确实不能合并招标的附属工程或临时增加工程,可独立招标的按相应招标级别招标。
第十一条 集体建设工程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招标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企业投标,并按本办法规定程序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函的方式邀请符合资质条件的特定企业参加投标,并按本办法规定程序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采取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含)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项目经农林水务局审核,按规定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后,可以实施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经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招标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七)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另有规定的。
第十三条集体建设工程应具备预算和工程量清单,估算价10万元(含)以上建设工程应由具有资质的单位根据设计图纸、招标文件等资料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及标准编制预算。预算价在10万元(含)至50万元的集体建设工程应通过第三方有资质单位审核;预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的集体建设工程应通过街道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审核。结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集体建设工程应通过第三方有资质单位审核。
第三章 招投标程序
第十四条集体经济组织在开展建设工程前应围绕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对实施建设工程进行研究,估算工程量和工程规模并按规定编制工程预算,同时按规定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办理立项和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办理社区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程序审查手续
招标人应按规定履行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程序并通过农林水务局审查。审查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工程招标的基本情况,如:项目预算、资金来源、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等。
(二)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统一使用市有关招标监管部门发布的示范文本,可在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下载。
(三)发布招标公告(采用简易招标法)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在本单位财务公开栏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并按照对应平台要求依法依规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自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告(投标邀请书)至少载明下列内容: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等内容。
招标公告发布或投标邀请书发出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招标终止的,招标人应报农林水务局审查后,及时通过原招标公告发布渠道发布终止招标公告,或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投标人。
(四)召开投标会
开标必须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地点,在视频监控下的投标会议上当众启封标书,当场开标、唱标,当场确定中标价及中标人,招标结果应在招标人财务公开栏公示不少3个工作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应做好会议记录,填写投标记录表。 社区招标监督小组全程监督投标过程。
(五)向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结果公示结束后无投诉的,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六)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因中标人原因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中标人未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归招标人单位所有。
合同中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期限不得超过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要求预留质量保证金。
第十六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也可以是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等。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施工、监理招标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勘察、设计招标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缴款凭证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将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退回未中标的投标人。在书面合同订立之日起5日内将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退回中标人。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按规定重新招标:
(一)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或者在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内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申请人少于3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三)经评议有效投标的投标人数量不足3个的;
(四)上级规定的其他招标失败情形。
因第一第二项原因连续两次招标,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招标人报农林水务局审查,并通过民主决策程序后可以调整招标方式或不进行招标,直接发包给有相关资质的施工单位。
第四章 变更管理
第十八条 集体建设工程因改变建设标准、调整建设方案、增减建设规模、工程量计算有误、人工或材料成本调价等原因而发生工程变更时,集体经济组织应书面列明具体工程变更清单、图纸、理据和工程量等情况,经具有工程造价资质的单位签署确认,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工程变更增加的工程款原则上不超过施工合同的10%。相关变更事项实施分级审核,具体审核分级如下:
(一)累计变更工程增加金额在5万元以内,应先由经济组织理事会讨论同意,报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和所属社区两委干部审核通过后实施;
(二)累计变更工程增加金额在5万元(含)至10万元,应先由经济组织理事会讨论同意,报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和社区两委干部审核通过,并提交股东或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三)累计变更工程增加金额10万元(含)以上,应先由经济组织理事会讨论同意,社区两委干部审核通过,报农林水务局审核后,经股东或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实施。
变更工程导致工程预算超原民主决策表决预算价的,应按变更后的工程预算价重新履行民主决策和相关审查程序。
第十九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追加附属工程或增加主体工程合计金额不得超过施工合同的10%,且追加的工程总额在50万元以内,另行承包给其他人将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要求,在第三方有资质单位审核预算后,由理事会讨论同意,社区两委干部审核通过,报农林水务局审定,经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由原中标人承建并按规定签订合同,否则应另行招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招标投标相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万江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应当按规定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未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的,不得进行招投标;未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的,招标投标结果无效。
第二十二条未经核准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擅自实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未经审批同意,擅自扩大投资项目规模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严肃追究相关干部和人员责任;构成违纪的,依法依规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审批部门及行政监督部门随意增加招标投标审批、核准事项,干涉或者利用审批权侵犯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编制标底、确定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和签订合同等事项的自主权,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视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参与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的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对泄露标底、围标、串标等违纪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引起的相关纠纷由街道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分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分局、经济发展局、农林水务局、生态环境分局、自然资源分局、招投标服务所及农林水务局按照各自职能协作进行协调、调查和处理,必要时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以往出台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农林水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