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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东莞市塘厦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007345538G/2026-00170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塘厦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6-04-20
名称: 公告送达(高安市粤讯物流有限公司)
文号: 发布日期: 2026-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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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高安市粤讯物流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6-04-20  浏览次数:-

高安市粤讯物流有限公司:

  你(单位)违反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东城综强催字〔2025〕第02-0125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内容如下:

  一、因你(单位)所属重型半挂牵引车(赣C3139X-黑AP154挂)在塘厦镇龙背岭康庄路路段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运输有建筑垃圾约32立方米,本机关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25年10月13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城综处字〔2025〕第02-0125号),处以罚款贰万贰仟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已于2025年10月16日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于本决定书出具之日起15日内凭《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识别码:44190025000005531877)将罚款贰万贰仟伍佰元缴至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769-82005333

  地址:东莞市塘厦镇环市西路10号


  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