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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东莞市塘厦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007345538G/2024-00588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塘厦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12-30
名称: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0226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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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0226号)

发布日期:2024-12-30  浏览次数:-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67号),涉及我市4家经营户。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渝东龙生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陶瓷菜碗”

  (一)东莞市渝东龙生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陶瓷菜碗”,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塘厦东莞市渝东龙生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当罚〔2024〕021118C02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使用的“陶瓷菜碗”检验不合格应该是清洗不到位导致的。

  二、东莞市塘厦伊清香拉面馆使用的“面碗”

  (一)东莞市塘厦伊清香拉面馆使用的“面碗”,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塘厦伊清香拉面馆未按照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当罚〔2024〕021118C03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使用的“面碗”检验不合格应该是清洗不到位导致的。

  三、东莞市塘厦冶有林餐饮店使用的“拉面碗”

  (一)东莞市塘厦冶有林餐饮店使用的“拉面碗”,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塘厦冶有林餐饮店未按照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当罚〔2024〕021118C01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使用的“拉面碗”检验不合格应该是清洗不到位导致的。

  四、东莞力途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碗)”

  (一)东莞力途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碗)”,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力途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当罚〔2024〕021119C01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碗)”检验不合格应该是清洗不到位导致的。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