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关于印发《塘厦镇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实施细则(修订版)》的通知(塘府〔2021〕49号)
一、制定缘由
根据《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的三次修订,我镇先后于2013年制定《塘厦镇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试行)》(塘府〔2013〕23号)、2015年制定《塘厦镇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试行)》(塘府〔2015〕2号)、2020年制定《塘厦镇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实施细则》(塘府〔2020〕59号)。现行的《交易细则》于2020年12月30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0日。
本次《交易细则》的修订,主要基于三方面的需要:一是《塘厦镇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实施细则》(塘府〔2020〕59号),到期需要修订;二是2021年市修订《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东府〔2020〕14号),明确要求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集体资产交易准入标准,确保集体资产交易的综合效益与全面保障。三是我镇出台《塘厦镇社区集体资产交易联动审查方案》,成立了镇社区集体资产交易联动审查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强了集体物业资产及土地资源出租管理。
二、总体框架
《交易细则》分为十一章,共五十六条规定,内容分别为:总则、管理机构、交易方式、公开竞价交易、续约交易、磋商交易、小额资产交易、公开招引前期服务交易、信用警示制度、责任追究、附则。
三、政策依据
修订《交易细则》的依据包括:《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东府〔2020〕14号)《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若干问题的工作指引》(东农〔2016〕38号)和《塘厦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塘府通字〔2018〕61号)。
四、对几个问题的重点说明
(一)修改领导小组名称。因成立镇社区集体资产交易联动审查领导小组,审查范围为厂房、市场物业的交易(含续租),所以将原第九条、第三十三条涉及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批权限修改为镇社区集体资产交易联动审查领导小组。
(二)增加领导小组审查。2021年10月出台的联动审查工作方案,涉及以公开竞价、续约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联动审查项目,因此修改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由原需经农林水务局审查的公开竞价、续约交易方式进行交易项目,增加镇社区集体资产交易联动审查领导小组审查同意。
(三)磋商交易项目分级审批。结合联动审查工作方案审批项目,将原先第三十三条磋商交易涉及物业资产项目,改为磋商交易项目。即“磋商交易项目年标的额50万元以下的,报镇社区集体资产交易联动审查领导小组审批;磋商交易项目年标的额50万元(含)以上的,报镇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进行审议,经审查同意且依权限经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四)明确平台交易底价基础。2021年农林水务局聘请第三方有资质机构建立了厂房物业交易指导价格模型,将原先第十七条“农林水务局聘请第三方有资质机构建立交易指导价格模型,以此作为平台交易底价基础。”改为“平台交易应以集体厂房物业交易指导价作为平台交易底价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