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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东莞市塘厦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007345538G/2021-01646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塘厦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12-27
名称: 关于印发《塘厦镇社区集体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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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塘厦镇社区集体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27  浏览次数:-

附件1:关于《塘厦镇社区集体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政策文件栏目)

附件2:关于《塘厦镇社区集体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政策解读栏目)

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各社区:

经研究,现将《塘厦镇社区集体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塘厦镇人民政府

20219月19

塘厦镇社区集体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安全,促进社区基层廉政建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结合塘厦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塘厦镇集体经济组织开展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一)单项采购限额在100万元(含,下同)以上的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并报农林水务局备案;

(二)单项采购限额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下同)的采购项目,采用分散式采购的方式委托代理机构实施采购并报农林水务局备案;

(三)单项采购限额在30万元(不含,下同)以下的采购项目,社区可以自行采购。

第三条公开招标,是指社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除外)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分散采购的具体方式可以是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

第四条社区可参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参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第五条社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社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

第六条组建由理事会、监事会、股东代表等人员组成的招标监督小组,对开标、评标等过程进行监督,及时指出、制止违反程序和纪律行为;因特殊情况导致开标、评标无法继续时,或发现违反招标投标程序和纪律行为时,报告理事会启动相应民主决策程序作出决策,必要时提请理事会报镇相关业务指导部门作出指导或协助处理。

第七条单项采购限额在30万元以上的须公告,公告栏目包括但不限于代理的网站、社区公示栏等,同时必须于塘厦镇的网站上公告,由镇招投标服务所统一挂网,单项采购限额200万元以上须提交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的绩效报告。

第八条社区公开采购的项目管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采购项目应严格按《塘厦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执行相应的民主决策程序。未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的,不得进行招投标,如未履行民主决策程序进行招投标的,招投标的结果作废,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条款项支付程序

(一)管理采购项目的管理人员根据合同付款进度和项目进度,填写付款呈批表,注明应付、已付、本次应付金额和本次付款原因等,按程序审批;

(二)财务人员付款时应核实采购项目的民主决策程序、合同、发票等资料,符合各项规定要求后方可支付款项,如有不符合的不能支付。

第十一条社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原则上由理事会组织,监事会成员参与,或者邀请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验收成员须在验收报告上签名。社区可结合实际,制定验收制度并经股东代表表决通过后实施。验收报告应及时在财务公开栏公布。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农林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110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