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塘厦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塘厦镇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共克时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策部署,大力支持企业共克时艰,尽最大努力减轻疫情对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企业生产经营的冲击,印发了《塘厦镇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共克时艰的若干措施》。该政策有效期至2020年底。为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政策、用好用足政策,特发布本政策解读。
一、大力支持企业稳工复产
1.保障防疫物资生产。为疫情防控产品生产企业开辟资质审批“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特事特办、即来即办、上门代办。建立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管理台账,加快解决企业复工复产问题,在政策资源上适当予以倾斜。企业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技术改造扩大疫情防控急需重点调拨物资产能,或转产上述物资的,指导企业申报省、市资金奖励。
■政策解读:
该政策主要针对医用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一次性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防护服等防控急需用器械的生产企业,包括新设上述企业,及原民用、工业用口罩、防护服、护目镜生产企业转产医用,以及原出口型生产企业转产内销。通过建立企业管理台账、加强现场指导、检测指导等措施,全力支持企业开工、转产,有效保障医用口罩等防控急需物资供应。
对符合《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支持防护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用品(具)装备企业扩大生产的紧急通知》(粤工信装备函[2020]120号)、《关于开展2020年口罩设备售后奖补申报的通知》(东工信函[2020]7号)等政策奖励申报条件的企业,指导企业申请相关奖励资金。
咨询热线:镇工信局87916010;镇商务局 87923362
2.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对于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对存在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或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具体按国家及省、市规定执行。
■政策解读:
按照《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15﹞54号)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1812号)的规定,对于上年度不裁员或者裁员率低于上年度东莞市城镇登记失业率,且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的规定,对于参保企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实施期限均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参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2号)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42号)的规定,对已按规定认定为参保困难企业,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年以上,上年度不裁员或者裁员率低于我市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申请时岗位流失率不超过30%,已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了稳定就业岗位措施,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或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给予失业保险费返还。具体认定办法及返还标准待国家及省市相关配套政策出台后确定。
咨询热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87721783
3.加快复工核验审批。按照“成熟一批、启动一批”的原则,由镇工信、商务等部门优化核验报备流程,协调调度防疫物资,优先支持订单充足且防控措施到位、员工排查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内部管理到位的重点企业、倍增计划企业,实现企业早日复工复产。对重点企业派驻科技特派员和用工服务专员,指导企业有序高效复工复产。
■政策解读:2月10日前,严格按照省市复工工作部署,对企业复工进行审批制,具体由镇工信局、商务局分别对全镇内资、外资企业进行审批,力争优化流程,助力企业加快复工复产。企业复工复产过程中,对企业急需的口罩、测温枪等防控急需物品,由镇工信局、商务局开通供销社统一售卖渠道,指导企业按时按量进行购买。重点保障年产值亿元以上工业企业、市倍增和协同倍增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对有技术、用工服务等特殊要求的,由镇创新驱动办、人社等部门协助安排落实。
咨询热线:镇工信局87916010;镇商务局 87923362
4.加强企业用工支持。引导企业通过网络、猎头、高校、人才专场等招聘方式,尽快满足生产用工需求。抓好高校毕业生、企业一线工人就业补贴落实。落实企业人才专项奖励,在人才安居、子女入学、医疗保障、资金奖励等方面予以支持。
■政策解读:人社部门、属地社区等单位主动引导企业通过网络、猎头公司、高校招聘、人才专场招聘等方式,尽快满足企业复工复产用工需求。贯彻执行《塘厦镇新时代创新人才综合补贴实施办法》(塘府通字〔2019〕46号)、《塘厦镇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塘委通字〔2019〕2号)等政策,对高校毕业生、企业一线工人就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对企业人才,在人才安居、子女入学、医疗等方面给予相应的保障。
咨询热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87721783;镇人才办:87726866
二、全面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5.降低企业租金负担。镇和所属企业的物业对配合政府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且作出贡献的承租企业暂行减免1个月租金,具体由承租方提出申请,由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协调社区、组集体物业对配合上级政府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承租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工业、商场、市场等),按市提出的减半征收2个月租金的标准,依法依规予以租金减免。倡导产业园区、商业街区、商业综合体、工厂、“二手房东”、出租屋业主适当减租让利。严格执行工业厂房公摊和水电价格的标准规范,遏制变相提高租金行为。建立举报机制,打击租金变相提价行为。
■政策解读:
对租赁镇和所属企业物业的企业,若企业配合政府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且被镇政府认定作出贡献的,由承租企业向塘实集团提交1个月免租申请。之后,视情再给予适当免租。
对租赁社区、组集体物业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工业、商场、市场等),若企业配合政府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由企业按属地社区规定的申请时间和要求,向属地社区提交减半征收2个月租金的申请,经属地社区经报请村民代表大会或村组集体会议讨论通过后依法依规执行。
鼓励产业园区、商业街区、商业综合体、工厂、“二手房东”、出租屋业等其他物业主体,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租让利。
严格执行工业厂房公摊和水电价格的标准规范,遏制、打击变相提价行为。
咨询热线:塘实集团:82063666-113;镇农林水务局(社资办):87721777;供电服务中心:87887286;镇物价投诉电话:87721373
6.降低企业参保负担。对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延缴期间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医疗保险费率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政策。
■政策解读:
社保方面,对于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工伤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延长期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住房公积金方面,疫情防控期间,缴存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未能按时办理缴存登记、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办理延期汇缴。相关汇缴业务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延期汇缴完成后,视同正常缴存。
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医疗保险费率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政策。
咨询热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87721783
7.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对因受疫情影响遭遇重大损失,
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核定经营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可依纳税人申请依法调整核定定额。优先为符合条件的生产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对文化旅游、餐饮、住宿、批发零售、物流交通等企业在防控疫情期间产生的直接损失或增加的相关防控费用,可以纳入成本费用核算。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相应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以及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和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依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依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困难行业企业 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对相关企业发生的用于本次疫情、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政策解读:
一是对因受疫情影响遭遇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①卫生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方面:对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条件的纳税人,无需进行税收减免备案或者核准,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直接享受。②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方面:因疫情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相关行业纳税人,可凭东莞市人民政府出台的重点扶持相应文件,享受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是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依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依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受疫情影响,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受疫情影响,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
三是对相关企业发生的用于本次疫情、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以及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等证明文件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咨询热线:税务分局:82008368
8.降低企业费用负担。对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免收注册费,加大对药品和疫苗研发的支持,具体按省市规定执行。落实国家关于向旅行社暂退80%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相关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制造业、批发零售业、酒店业、餐饮业、商务及居民服务业、文体旅游业、交通运输业、会展业相关企业生产经营的用电、用水,在疫情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允许企业补缴缓缴各项费用。对工业厂房、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物业等经营者在国家规定售电价格之外,向转供用户收取的各类加价进行持续清理规范,确保国家电价政策落实到位。
■政策解读:
一是落实国家关于向旅行社暂退80%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相关政策。
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省文化和旅游厅《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转发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我市所有已依法缴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可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申请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标准为现有缴纳数额的80%。接受暂退保证金的旅行社应在2022年2月5日前将本次暂退的保证金如数交还。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此次暂退范围内。
二是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制造业、批发零售业、酒店业、餐饮业、商务及居民服务业、文体旅游业、交通运输业、会展业相关企业生产经营的用电、用水,在疫情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允许企业补缴缓缴各项费用。
①供电方面。疫情防控期间,对居民用户、防疫重点用户实施欠费不停电,针对全市用户2月及往期发行的所有电费,在3月1日前均不计算违约金。②供水方面。疫情防控期间,对居民用户、防疫重点用户实施欠费不停水,且未缴水费不计收违约金。
咨询热线:市场监督管理分局:87819997;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塘厦执法分局:82772129;供电服务中心:87887286;自来水公司:82109922
9.支持企业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鼓励免费提供采购文件。采购单位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控制履约风险的前提下允许首付款按不低于50%执行,累计付款不超过3次。
■政策解读:
该项政策将通过以下四个方面支持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①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产品给予6%—10%的价格扣除,以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②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政府采购,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2%—3%的价格扣除,以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③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镇街招投标所免费向参与政府采购的中小微企业提供采购文件,不收取采购文件任何成本费用。鼓励社会代理机构参照执行。四是在履约风险可控的情况下,采购单位加快政府采购项目支付进度,分期付款的最多不得超过3期,且首期付款不得低于50%,由采购人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对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予以明确。
咨询热线:财政分局:82087792
三、支持企业拓展销售市场
10.支持企业海外拓展。支持企业在海外自建市场拓展中心、在省外设立“东莞制造”品牌展销中心,协助申报市级资助。对企业参加政府组织的国内加博会、海丝博览会、台博会,指导申请市级资助,同时镇财政在展位费和特装费用上给予企业一定比例资助。执行市最新的企业申报出口信用保险门槛,落实镇级配套保费资助。对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企业理赔,协调保险机构优先处理,灵活界定责任范围,应赔尽赔。落实进口商品关税调整的公告,积极鼓励跨境电商等外贸新业态企业加大力度开拓进口消费品和医疗物资等市场。
■政策解读:
一是对企业在海外自建市场拓展中心且符合有关规定的,每个项目一次性资助100万元。
企业在海外自建市场拓展中心(含进出口集货中心),满足以下条件的,市对每个项目一次性资助100万元:①单个中心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②运营时间满一年以上;③为我市10家及以上企业提供境外O2O展示、退换货、维修、仓储等服务;④年发货量在10万票及以上或进出仓货值达5000万美元以上。
二是对在省外设立的“东莞制造”品牌展销中心,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在东莞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商会)、进出口代理商、商贸集团、企业及机构,在境内省外或境外设立的“东莞制造”品牌展销中心,可申请市级财政资助。具体申领对象和支持标准如下:
申领对象:①经市商务局2018年以后核准(委托)设立,与市商务局签署合作协议;②在广东省以外设立实际展销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展销中心;③境外设立的展销平台必须办理境外投资核准手续,并且与超过50家本地注册的东莞外贸企业签署合作协议,为我市企业提供投资意向、市场热点、贸易发展动态搜集,向境外客商展示东莞产品等服务,境外展销中心展示超过50家东莞企业的产品。
支持标准:①按场地租金每平方米最高50元/月给予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②对展厅整体形象装修给予50%的一次性支持,每平方米最高资助1000元,资助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③每个项目累计支持不超过3年。
咨询热线:镇商务局87923362
11.加大内销促进力度。结合重要节庆及电商促销节点,联合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文化体育、旅游、会展、物流运输、房地产等行业,集成多方资源和力量,运用交叉销售、异业联盟等方式,大力开展“塘厦汽车消费文化+购物节”、美食嘉年华等促消费活动。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电子商务业发展,畅通企业销售渠道。
■政策解读:
镇商务局牵头组织开展“塘厦汽车消费文化+购物节”、美食嘉年华等促消费活动,促进消费行业发展。对符合《塘厦镇产业经济发展实施办法》(塘府通字(2017)75号)第十章电子商务奖励政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10万元的资金奖励,或者在办公场所租金上给予一定比例补助,最高不超过5元/平方米。
咨询热线:镇商务局87923362
四、引导企业提质增效发展
12.实施自动化改造提升。积极引导具备条件企业通过自动化智能化改造、信息化应用、智能制造诊断服务,实现减员、增效、保安全,主动指导企业申请市、镇资助。
■政策解读:指导具备条件的企业,按市自动化智能化改造申报的通知文件要求,申请相关资助资金。镇一级按照《塘厦镇产业经济发展实施办法》(塘府通字(2017)75号)相关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资助。
咨询热线:镇工信局:87916010
13.大力支持企业平稳发展。加强企业运行监测力度,灵活运用市镇奖励政策,支持总部型企业、上市及后备企业、高新科技企业等发展,支持企业做强做大。支持商协会搭建各类公共服务平台,为会员提供融资、信息、法律、技术、人才等服务。
■政策解读:由镇工信、创新驱动办、财政分局等部门引导企业运用《东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扶持政策实施细则》(东总部办〔2019〕1号)、《塘厦镇科技创新奖励办法(修订版)》(塘府通字〔2019〕38号)、《塘厦镇产业经济发展实施办法》(塘府通字(2017)75号)等政策,引导企业通过总部培育、上市发展、创新驱动等措施,发展壮大做强。
咨询热线:镇工信局:87916010;财政分局:82087712;创新驱动办:82089311
14.推动企业科技创新发展。结合创新强镇首年开展工作部署的契机,充分利用政策建设期和窗口期,加快镇内企业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促进塘厦-香港青年企业家交流,努力聚集创新创业资源,加大企业科技创新工作支持力度。
■政策解读:2020年是创新强镇工作开展的首年,由镇创新驱动办利用政策的建设期和窗口期,引导镇内企业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提高整体科创水平。
咨询热线:创新驱动办:82089311
15.鼓励重点企业发展壮大。对配合政府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并且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授予相关荣誉称号。早做谋划,把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纳入重点扶持对象,在企业融资、技术改造、倍增发展、重大项目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和业务指导。指导疫情防控重点企业立足长远,谋求上台阶发展,鼓励其与科研机构、高校研发团队等合作,开发新产品,研发新业态,调动有效资源支持企业加快在塘厦形成完整的产业链。
■政策解读:对获政府部门认定的为疫情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由镇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疫情过后,政府将对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列入重点支持发展对象,在企业融资、技术改造、倍增发展、产业链完善、新业态开发等多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和业务指导。
咨询热线:镇工信局:87916010
五、加强企业综合服务支持
16.强化企业融资贷款保障。鼓励辖区内银行机构加强重点企业融资支持力度。综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鼓励地方银行机构为受疫情影响的优质企业开辟信贷审批“绿色通道”。对因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经营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督促各银行机构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
■政策解读:
疫情防控期间,东莞银行、东莞农商行等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充分发挥低利率融资的头雁作用,预留200亿元信贷额度,且综合贷款利率较去年同期融资成本下浮10%,为受疫情影响而暂时出现流动性困难的企业注入强心针。针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贷款投放规模还将增长10%以上。
咨询热线:财政分局:82087712
17.优化企业转贷续贷服务。对申请使用市莞企转贷专项扶持资金的企业,资金使用利率按转贷银行新发放的贷款利率下浮50%计收。推广无还本续贷政策,对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的小微企业,提前开展贷款调查与评审,缩短资金接续间隔。对企业转贷所涉的不动产解押再抵押采取同时受理的方式,审核时限压缩至 3 个工作日以内。
■政策解读:
一是对申请使用市莞企转贷专项扶持资金的企业,资金使用利率按转贷银行新发放的贷款利率下浮50%计收。
为解决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发展基础和市场前景较好、主营业务突出和稳定,但面临短期资金周转困难企业的融资难题,我市于2019年设立莞企转贷专项扶持资金,专项用于帮助企业转贷,单家企业单笔申请资金原则上最多不超过1亿元、最少不低于200万元,转贷利息仅根据约定使用天数按企业续贷贷款的利率标准收取,大大节约企业财务成本支出。为全力支持受困企业共克时艰,除继续对申请使用市莞企转贷专项扶持资金的企业累计提供不少于30亿元的转贷支持外,还进一步提出了资金使用利率按转贷银行新发放的贷款利率下浮50%计收的举措,下浮后利率水平约为市场化转贷资金成本的1/4到1/6。
二是对企业转贷所涉的不动产解押再抵押采取同时受理的方式,审核时限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
企业转贷时如贷款的担保方式中涉及企业以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依法须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涉及抵押权注销登记和抵押权首次登记两种业务。一般情况下,需依法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后再重新办理抵押权首次登记,由于两种业务分开受理、先后办理,所耗费的时间较长,不利于新一笔贷款的迅速发放。为强化金融支持防控疫情工作,我市提出了企业转贷所涉的不动产解押再抵押采取“同时受理、并联审核”的办理方式,将原来需要企业分别办理的抵押权注销登记和抵押权首次登记合并为一个登记业务,同时受理,同时办理:一方面,压缩了抵押登记的审核时间,原两个登记业务的办理承诺时限为1+3个工作日,即审核时限最快要4个工作日,合并后进一步压缩为3个工作日,助力企业快速及时办理好转贷业务。另一方面,简化了办理材料提交,企业可一次性提供办理两类业务所需的申请资料,其中相同的申请资料(如抵押双方身份材料等)可避免重复提交。企业在与原贷款机构协商出具注销抵押所需材料(如贷款结清凭证)的同时,可以同步与新的贷款机构签订新的贷款和抵押合同,大大减少了原注销登记的中间环节。
咨询热线:财政分局:82087712
18.扩大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用好市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扩大风险补偿白名单范围,将应急物资生产企业纳入白名单,
试点银行如为白名单企业发放贷款产生坏账,由市镇(街)财政给予风险补偿。继续大力推动实施新一轮融资租赁扶持政策,对融资租赁机构为本土企业提供融资租赁业务并发生坏账损失的,根据损失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偿。
■政策解读:
用好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扩大风险补偿白名单范围,将应急物资生产企业纳入白名单,试点银行如为白名单企业发放贷款产生坏账,由市镇(街)财政给予风险补偿。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市镇财政共同出资2亿元组成,聚焦对合作银行进行风险补偿,促成银行机构对企业发放信用贷款。①适用企业包括:第一、第二批白名单企业以及应急物资生产企业。其中应急物资生产企业包括重点医用物品和生活物资生产类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毒液、红外测温仪、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相关药品等企业,以及为重点企业提供原材料、生产设备的产业链相关企业。②资助方式和标准:不直接资助企业,对东莞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等5家试点银行对白名单企业发放的一年期信用贷款产生不良时,对合作银行提供占贷款本金总额2%的风险补偿。③申报主体和条件:不需要企业申报,申报主体为与已签订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合作协议的银行机构,申请风险补偿的贷款业务发生在2020年1月1日之后。
咨询热线:财政分局:82087712
19.强化涉企法律支援服务。引导法律服务团队为受疫情影响而造成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方面纠纷的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为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免费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减少损失;为受疫情影响延误境外招标重大项目或其他紧急情况的企业,专门设立“绿色通道”,保障企业原产地证快捷出证、商事证明书立等可取和使领馆认证加急办理,保障货物通关、企业结汇和对外招投标活动的顺利开展。
■政策解读:
一是引导法律服务团队为受疫情影响而造成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方面纠纷的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针对企业受疫情影响可能产生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方面纠纷,将从四方面着手,为企业提供急需的公共法律服务:①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实际,市上面每天安排2名擅长合同纠纷和劳动关系等方面的律师在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值班,司法分局安排法律顾问驻村服务,为有相关法律服务需求的当事人提供现场法律咨询。②充分利用广东法律服务网络平台优势(https://gd.12348.gov.cn),为有需求的当事人提供网上咨询服务。同时,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广东省12348语言平台进行法律咨询。③引导企业向东莞市律师协会组建成立的“东莞市律师行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服务团”寻求法律支持和法治保障。④鼓励部分律师事务所根据疫情防控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成立疫情防控律师服务队或志愿队。
二是为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免费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减少损失;为受疫情影响延误境外招标重大项目或其他紧急情况的企业,专门设立“绿色通道”,保障企业原产地证快捷出证、商事证明书立等可取和使领馆认证加急办理,保障货物通关、企业结汇和对外招投标活动的顺利开展。
办理不可抗力事实证明需遵循六大要领:①因执行政府要求工厂转产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的物品等,导致原合同不能履行等,需提供政府要求转产的命令作佐证。②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企业执行政府停工、隔离、封城等措施的,需提供相应政府通告等。③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政府通知假日延长、延期复工的,需提供政府相关机构出具的假日延长、延期复工等通知。④物流公司停工,导致已完成货物无法按时运出,需提交该企业与物流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物流公司停工等相关佐证材料。⑤建设工程合同、服务合同等具有较强人身依附性,涉及公司员工个体存在被感染住院治疗或被隔离的,需提供相关住院证明、诊断证明等。⑥合同履行地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足以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需根据具体情况提交相应的佐证材料。
咨询热线:司法分局:87926222;镇商务局:87923362
20.提升企业行政服务效能。强化政府网络支撑,提倡企业一般行政审批业务网上办理,重要行政审批业务预约办理,尽量缩减行政审批程序,最大限度减少、减轻企业行政审批负担。
■政策解读:由镇政务服务中心进一步完善网上办理平台的建设,引导企业一般行政审批业务网上办理,重要行政审批业务预约办理,尽量减轻企业行政审批办理负担。
咨询热线:政务服务中心:87930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