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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东莞市石碣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007330475R/2024-00381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石碣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05-13
名称: 石碣镇种粮补贴管理办法(修订稿)
文号: 碣府〔2024〕5号 发布日期: 202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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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碣镇种粮补贴管理办法(修订稿)

发布日期:2024-06-0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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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鼓励粮食种植规模化、集约化、连片化经营,规范石碣镇镇级种粮补贴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优化种粮补贴政策,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关于印发2022年东莞市粮食生产行动方案的通知》(东委农工办〔202210号)、《东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种粮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农农〔2022109号)文件精神我镇结合工作实际,除继续执行上级有关种粮补贴政策,现配套制定本镇级种粮补贴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石碣镇镇级种粮补贴,是指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粮食生产工作的资金,包括粮食种植补贴和水稻种植大户、水稻种植规模户补贴。

第三条 石碣镇镇级种粮补贴管理遵循规范管理、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补贴对象具体如下:

粮食种植补贴对象为在本镇农田从事水稻、大豆、马铃薯、玉米种植的种粮户、合作社、农业企业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含经联社、供销社等,以下统称“农户”);水稻种植大户补贴对象为镇农田单造播种水稻面积5亩至100亩(含5亩,不含100亩)的农户。水稻种植规模户补贴对象为镇农田单造播种水稻总面积100亩及以上(其中连片面积50亩以上)的农户

享受补贴的农户要切实加强种植粮食的正常生产管理,非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失管、抛荒的情况不纳入补贴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补贴标准具体如下:

  1. 水稻种植普通户补贴5亩以下):种植水稻每亩每造补贴500元。

  2. 大豆种植补贴:种植大豆每亩每造补贴500元。

  3. 马铃薯种植补贴:种植马铃薯每亩每造补贴300元。

  4. 玉米种植补贴:种植玉米每亩每造补贴250元。

  5. 水稻种植大户补贴5亩至100亩,含5亩,不含100亩):标准为每亩每造750元。

  6. 水稻种植规模户补贴(总面积100亩及以上,其中连片面积50亩以上):标准为每亩每造1500元。

第三章 资金申请和发放程序

第六条农户提出申请。镇农林水务局分别于每年早晚两造组织开展资金申请工作,各村(居)委会及时将申报通知在所属村(社区)政务公开栏进行公告在当造有种植了符合补贴范围粮食作物的农户于规定时间内自愿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石碣镇粮食种植补贴申请表》(附件1申请表提交种植地点所属村(社区)审核,同时提交土地承包合同或经拥有土地使用权单位同意使用该地块的授权书、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领取补贴的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种植情况图片(须有时间和地点水印)等资料。如农户在不同村(社区)均有种植粮食,申请粮食种植补贴时,分别到相应的村(社区)申请。农户逾期不申请视为放弃处理。

第七条村级审核。村(社区)对农户提出的申报情况逐户进行实地调查、核实。认真审核后,汇总填写《石碣镇粮食种植补贴申请情况村级统计表》(附件2),并出具意见,上报镇农林水务局

第八条镇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镇农林水务局收到村(社区)上报的申报情况后,对申报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汇总,并针对水稻种植农户在全镇范围内种植水稻情况,认定该农户是否属于水稻种植普通户、水稻种植大户或水稻种植规模户(三选一)。核查过程中要对面积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并根据种植面积和补贴标准,提出初审意见。

第九条申报公示。镇农林水务局将审核意见反馈给相关村(社区),并组织相关村(社区)将拟补贴情况在所属村(社区)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样式见附件3),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要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条 级汇总。公示期满后,镇农林水务局对公示后的申报情况进行汇总,提出资金安排方案(附件4

第十 资金发放。镇农林水务局会同镇财政分局,通过金融机构将补贴资金存入补贴对象申报时提供的银行账户里。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十二条 补贴资金发放完毕后,镇农林水务局要及时总结资金发放情况,并将资金发放的有关信息在政府门户网站相关村(社区)政务公开栏上公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村(社区)是我种粮补贴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种粮补贴政策的具体组织实施管理工作。镇农林水务局、财政分局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种粮补贴的申请和发放工作。镇自然资源分局、农林水务局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遏制耕地“非农化”和防止耕地“非粮化”监管工作。

第十四条种粮补贴必须专款专用,村(社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对截留、挤占、挪用和克扣补贴资金,以及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补贴的农户,除追回补贴外,五年内取消其申请补贴的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种粮补贴发放后,镇农林水务局和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对各村(社区)补贴资金的申请和发放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所属村(社区)抓好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镇农林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0251231日。原《石碣镇种粮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碣府〔2021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石碣镇粮食种植补贴申请表

      2.石碣镇粮食种植补贴申请情况村级统计表

          3.石碣镇粮食种植补贴申报情况公示(模板)

          4.石碣镇粮食种植补贴安排方案


附件:

1.关于印发《石碣镇种粮补贴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碣府〔2024〕5号)【附件1-4】.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