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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石碣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007330475R/2023-00447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石碣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05-24
名称: 石碣镇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稿)
文号: 碣府〔2023〕3号 发布日期: 2023-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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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碣镇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稿)

发布日期:2023-06-2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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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我镇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使用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且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项目包括与建设工程直接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购置。

    第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指定专人负责工程招标投标和质量安全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由镇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职责权限实施:

    (一)镇农林水务局负责对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相关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程序实施审查。

    (二)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提供业务指导、咨询和监督,协助处理相关投诉和违规违纪案件。

    (三)镇财政分局依法对涉及财政资金的集体建设工程招标项目的预算、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镇招投标服务所负责为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提供交易场所和服务,配合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

    (五)镇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对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违规违纪或职务违法问题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进行查处。

    (六)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履行相应的指导和监督责任。

    第五条 鼓励利用信息网络与技术进行电子招标投标和远程异地评标。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单项合同预算价分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镇招投标服务所招标。

    第七条 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项目包括:

    (一)施工单项合同预算价在4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

    (二)单项合同预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三)单项合同预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

    (四)其他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第八条 进入镇招投标服务所招标的项目包括:

    (一)施工单项合同预算价在20万元以上和4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

    (二)单项合同预算价在20万元以上和200万元以下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三)单项合同预算价在20万元以上和100万元以下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

    第九条 单项合同预算价在2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属于小额零星工程项目,由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的。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七)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另有规定的。

    第十一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将附属工程与主体工程合并招标,确实不能合并招标的附属工程或临时追加工程,可独立招标的按整体项目相应招标级别招标。不能独立招标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作为变更工程处理。严禁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肢解、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企业投标,并按规定程序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函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企业参加投标,并按规定程序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招标项目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项目,可按有关规定采用邀请招标。

    第十三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应具备预算和工程量清单,项目资金来源已落实。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还应具备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等条件。

    第十四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具备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经济、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以及三名以上具有同类项目招标经历的人员,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项目负责人、招标文件编制人、复核人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其营业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第十七条 招标人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必须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施工招标项目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仅限于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资格、工程业绩等方面。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也可以是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等。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预算价的2%,施工、监理招标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勘察、设计招标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第十九条 对投资较少的工程项目或邀请招标项目,可采用简易程序进行招标。不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书,不组织专家评审,以诚信优先为原则,按照“招投标交易系统辅助,招标人确认”的简化招标程序进行招标。

    第二十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用途区分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工程项目,根据章程或授权规定的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开支决策权限召开相应的会议,对工程预算、招标级别、招标方式等事项进行表决,并报镇农林水务局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审核,并以审核结果作为招标控制价。其中: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的项目,应委托镇财政分局进行审核;进入镇招投标服务所招投标的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审核。

    第二十二条 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项目,按照市相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第二十三条 进入镇招投标服务所招标的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招标投标。

    (一)办理招标核准手续。投标人应提供与招标项目有关的资料,向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招标核准手续。

    (二)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到镇招投标服务所办理招标公告发布手续,招标公告应在石碣政府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召开投标会议。镇招投标服务所在约定时间、地点主持召开投标会议,招标人、招标代理、监督部门需按时参加。投标单位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带相关证件参加投标。

    1.资格审查。招标人对投标人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进行现场审查,符合条件后再进行签到,并当场收取标书。

    2.现场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主持现场开标和宣布中标结果,并记录会议情况。如果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3.结果公示。镇招投标服务所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由镇招投标服务所把中标通知书发给招标人及中标单位。

    4.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一)在投标截止日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二)有效投标人数量不足3个的。

    (三)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招标失败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因改变建设标准、调整建设方案、增减建设规模、工程量计算有误、人工和材料成本调价等原因而发生工程变更,另行承包给他人会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且在工程变更预算价累计不超过工程中标价的30%并经履行民主决策审查程序的情况下,可由原中标人继续承建,否则应另行招标。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对工程变更的原因、依据、内容、数量、金额和承建单位产生方式等进行说明,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后才能变更。其中:工程变更预算价累计在50万元以下的,由理事会进行表决并报镇农林水务局备案;工程变更预算价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由股东代表会议进行表决并报镇农林水务局审查。

    变更工程直接由原中标人继续承建的,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对工程变更金额进行审核,审核确认变更金额应减去按该项目中标下浮率计算的下浮金额。其中:变更前已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的项目和变更后的工程预算总额达到应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标准的项目,应委托镇财政分局对变更金额进行审核;变更后的工程预算总额达到应进入镇招投标服务所招投标标准的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变更金额进行审核。

    第二十六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每个招标工程项目独立建档,存档期一般不少于20年。归档资料包括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报告、招标工程项目预决算、招标事项表决记录、评标报告、开标记录、中标通知书、监事会工作记录、镇审查表格等所有与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资料。在市级和镇级招标的工程项目,应自签订合同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招标资料造册备份移交至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和归档。

    第二十七条 镇农林水务局和镇审计办定期分别对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开展财务检查和专项审计。重点检查和审计:工程招标管理范围、招标级别、招标方式、招标调整事项和工程变更事项处理等是否符合市镇相关规定,招标投标相关民主决策、民主监督、财务公开、信息发布、呈审等程序是否规范等。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工程项目,村组财务人员不得办理付款手续。否则,视情节轻重,由镇农林水务局给予谈话提醒、通报、批评、建议辞退、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等处理。

    第二十九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进行招标投标的,视情节轻重,由镇人民政府给予谈话提醒、通报、批评、扣减薪酬、建议罢免、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等处理。给集体经济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参与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招标投标过程的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对泄露标底、围标、串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货物、服务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涉及金额的单位均为人民币、“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镇农林水务局和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