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政策文件(政策解读):石碣镇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指导意见》(东农农〔2020〕4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的实际,我镇出台了《石碣镇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镇招投标办法”)。现就相关事宜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东莞市农业农村局《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指导意见》(东农农〔2020〕40号)文件精神,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经济活动,也是农民热切关注的焦点。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实施,集体经济组织在经济发展、民生建设等方面的工程将持续增加,需要尽快出台农村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二、政策依据
(一)《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指导意见》(东农农〔2019〕18号)。
(二)《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19〕18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建设工程定义
在第二条第二款中明确:建设工程是指使用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且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项目包括与建设工程直接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购置。
(二)明确部门监管责任
在第四条中明确:镇农林水务局负责对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相关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程序实施审查;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提供业务指导、咨询和监督,协助处理相关投诉和违规违纪案件;镇财政分局依法对涉及财政资金的集体建设工程招标项目的预算、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镇招投标服务所负责为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提供交易场所和服务,配合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镇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对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违规违纪或职务违法问题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进行查处;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履行相应的指导和监督责任。
(三)明确招标分级管理
在第六至九条中明确: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单项合同预算价分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镇招投标服务所招标、村(社区)自行招标。其中:1、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包括:施工单项合同预算价在4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单项合同预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预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其他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2、进入镇招投标服务所招标的项目包括:施工单项合同预算价在100万元以上和4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单项合同预算价在50万元以上和200万元以下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预算价在50万元以上和100万元以下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3、进入村(社区)自行招标的项目包括:施工单项合同预算价在10万元以上和1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单项合同预算价在10万元以上和50万元以下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预算价在10万元以上和50万元以下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
(四)明确招标投标程序
在第二十条至二十二条中明确: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项目,按照市相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进入镇招投标服务所招标的项目,经民主决策程序、办理招标备案、发布招标公告、召开投标会议等程序进行招标投标;进入村(社区)自行招标的项目,经民主决策程序、发布招标公告、召开投标会议等程序进行招标投标。
(五)明确工程变更程序
在第二十四条中明确:建设工程因改变建设标准、调整建设方案、增减建设规模、工程量计算有误、人工和材料成本调价等原因而发生工程变更,另行承包给他人会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的情况下,经履行民主决策审查程序,可由原中标人继续承建,否则应另行招标。工程需要变更的,由承建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内容包括工程变更的原因、依据、内容、数量、金额等,经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履行民主决策审查程序后,对工程设计和预算进行相应的变更,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确认金额减去按该项目投标下浮率计算的下浮金额后签订补充合同。工程变更预算价在10万元以下且占施工单项合同10%以下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镇农林水务局审查;工程变更预算价在10万元以上或占施工单项合同10%以上的,由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报镇农林水务局审查。
(五)明确责任追究办法
在第二十七至二十九条中明确:镇农林水务局和镇审计办定期分别对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开展财务检查和专项审计。重点检查和审计:工程招标管理范围、招标级别、招标方式、招标调整事项和工程变更事项处理等是否符合镇村相关规定,招标投标相关民主决策、民主监督、财务公开、信息发布、呈审等程序是否规范等。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工程项目,村组财务人员不得办理付款手续。否则,视情节轻重,由镇农林水务局给予谈话提醒、通报批评、建议辞退、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等处理。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进行招标投标的,视情节轻重,由镇人民政府给予谈话提醒、通报批评、扣减薪酬、建议罢免、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等处理。给集体经济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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