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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沙田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007331320N/2024-00054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沙田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01-16
名称: 关于印发《沙田镇关于贯彻落实〈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细则》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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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沙田镇关于贯彻落实〈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1-16  浏览次数:-

政策解读:关于《沙田镇关于贯彻落实〈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细则》政策解读(文字解读+音频解读)

各部门、各单位、各村(社区):

  《沙田镇关于贯彻落实〈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细则》业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沙田镇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5日

  

沙田镇关于贯彻落实《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细则

  根据《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东府〔2023〕2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东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实施办法》贯彻工作通知要求,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与《实施办法》一并贯彻执行。

  一、集体经济组织“三会”民主表决的权限。依据《实施办法》对集体经济组织“三会”民主表决的权限范围明确如下:

  (一)经联社股东大会。依据《实施办法》第九条,明晰村级经联社的以下事项由股东(户代表)大会决定:

  1、制定、修改组织章程;

  2、选举、罢免股东代表;

  3、审议、决定本组织的合并、分立和解散;

  4、审议土地承包、土地征收和收储的集体收益分配、资产产权量化折股、股权配置、农民公寓建设与配售等方案,5000万元以上的投资、借款、担保、集体产权变更(含土地所有权变更)等事项;

  5、其他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

  (二)经联社股东代表会议。依据《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明晰村级经联社的以下事项由股东代表会议决定:

  1、审议和通过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2、表决通过接待费、公务用车、误工补贴等开支管理制度;

  3、表决通过资产经营和预决算方案,5000万元以下的集体产权变更(含土地所有权变更),不限面积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2亩以上或租赁期3年以上的建设用地出租,10亩以上或租赁期5年以上的农用地出租,5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借入款项,1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借出款项和担保,大额坏账核销,不限金额的应收款项减免,下属单位设立和注销等;

  4、表决通过合同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物业资产发包、出租,50万元以上资产出让、变卖等交易项目;

  5、表决通过5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项目投资,50万元以上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10万元以上工程招投标,50万元以上的日常开支等事项;本细则第六条规定需表决的预算调整事项;

  6、表决通过股东大会授权事项;

  7、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有关政策文件、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上述第5项中的日常开支是指纳入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支出等会计科目核算的日常经营性开支以及公益福利费用、干部报酬等日常非经营性开支。

  (三)经联社理事会。除《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职责外,村级经联社的以下事项由理事会研究决定:

  1、表决通过2亩以下且租赁期3年以下的建设用地出租,10亩以下且租赁期5年以下的农用地出租,50万元以下借入款项,10万元以下借出款项和担保,以及其他小额事项等。

  2、表决通过合同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的物业资产发包、出租,50万元以下资产出让、变卖等交易项目;

  3、表决通过50万元以下项目投资,50万元以下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10万元以下工程发包,50万元以下的日常开支等事项以及本细则第六条规定需表决的预算调整事项。

  (四)经济社民主决策。组级经济社投资、借款、担保、产权变更、建设用地和农用地使用权的出租和出让、资产发包、出租、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固定资产购建等事项,由本级股东(户)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经济社组织章程有明确规定按其规定执行)。经济社日常开支按本细则第五条相关规定执行。

  二、重大事项审查范围及标准。依据《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集体经济组织的以下重大事项须报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镇农资部门)及相关机构进行审查:

  以下第(一)至(六)项,属于合规性审查,由镇农资部门会同相关机构,根据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等相关规定审查通过后,再由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股权配置、年度预算、收益分配决算等方案;

  (三)股东分红、土地款分配、村(居)“两委”及经联社理事会成员薪酬、超过控制标准的接待费开支;

  (四)下属单位的设立和注销、银行账户的设立;

  (五)涉及金额或账面原值单项在100万元以上的集体资产产权变更;不限面积的土地所有权变更;

  (六)合同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物业资产发包、出租,50万元以上资产出让、变卖等交易项目。

  以下第(七)至(十一)项属于程序性审查,由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后,再报镇农资部门对民主决策的有效性进行审查:

  (七)集体建设用地和50亩以上农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出租和出让;

  (八)建设工程招投标、新增借款、担保贷款;

  (九)涉及金额或账面原值单项在50万元以上的坏账核销、应收款减免、日常开支、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借出款项;

  (十)涉及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购建、对外投资项目;

  (十一)资产评估、重要合同签订及其重要条款变更的民主决策程序。

  经规范民主决策程序表决通过,并报镇领导班子、多部门(含镇农资部门)联席等会议讨论通过的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可不再单独报镇农资部门审查。经镇领导班子、多部门(含农资部门)联席等会议讨论通过,但未经民主表决的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镇农资部门要督导其完善民主决策程序。

  三、农村集体建设工程招标管理。依据《实施办法》第五十条对农村集体建设工程招标管理规定如下:

  (一)适用范围。集体建设工程是指使用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且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也包括多方出资由集体经济组织主导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具体包括: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安装、装饰、修缮、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与建设工程直接相关的勘察、设计、代理、监理、咨询等前期服务,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的购置等。

  (二)部门职责。集体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镇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对农村集体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活动进行指导、提供相关服务并实施必要的审查监督。以下是各部门的职责:

  1、农资部门负责对集体建设工程招标相关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程序进行审查;

  2、财政部门负责对涉及较大金额财政资金的集体建设工程招标项目的预算、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等开展审查;

  3、住建、城管、水务等监督部门参照《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条,按各自职能指导监督相应类别的农村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协助处理相关投诉和违规违纪案件;

  4、招投标服务所为在镇进行招标的农村集体建设工程提供交易场所和服务支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监督;

  5、审计部门负责对集体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过程及相关事项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依法依规处理;

  6、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农村集体建设工程招投标进行指导和服务支持。

  (三)预算编制。 集体建设工程招标需编制工程预算和工程量清单,并以预算价或财审价作为招标的最高限价。

  1、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行编制工程预算和工程量清单;

  2、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预算和工程量清单;

  3、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图纸设计、施工图审查、编制工程预算清单等,并提交给镇财审中心进行审核;

  4、涉及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项目,按镇财政资金投资项目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四)招标分级。单项合同预算价10万元以上的集体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招标,严禁通过肢解或其他方式规避招标。集体建设工程按本细则规定的民主决策权限,经过民主表决程序,并在上报重大事项审查通过后,按以下招标分级标准进行招标:

  集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单项合同预算价在400万元以上的集体建设工程,应当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按市招投标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2、单项合同预算价在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集体建设工程,应当进入镇招投标服务所进行招标,按工程类别由镇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实施备案及监督;

  3、单项合同预算价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集体建设工程,由村自行组织招标,监事会须参与现场监督;

  4、单项合同预算价在10万元以下的零星工程,由村自行发包。

  与工程相关的前期服务合同

  1、单项合同预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服务,应当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

  2、单项合同预算价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应通过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选取或进入镇招投标服务所进行招标,也可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参照政府采购的方式实施采购;

  3、单项合同预算价在10万元以下的,由村自行发包或采购。

  集体经济组织涉及其他购买服务的事项,单项合同预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应通过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选取或进入镇招投标服务所进行招标,也可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参照政府采购的方式实施采购。

  (五)招标方式。集体建设工程的招标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针对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项目,经民主表决程序和镇审批同意的,可采用邀请招标,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六)追(增)加工程。对于下列情形的追加附属工程、增加主体工程等工程变更,应当按照上述“(四)招标分级。”规定重新进行招标: 

  1、由村自行组织招投标原工程项目,追加(增加)工程的变更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在镇内招标的原工程项目,追加(增加)工程的变更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

  3、在市内招标的原工程项目,追加(增加)工程的变更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四、股东分红增减机制。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股东分红的增减条件进行明确:

  (一)可增加分红条件。集体经济组织当期收益有增长且能足额提取公积公益金20%以上的可适当增加当年的股东分红;

  (二)应减少分红条件。当年可分配收益(调整往年收支净额后的纯收益)下降10%以上(或连续两年下降5%以上)且当年不能足额提取20%公积公益金的应适当减少当年股东分红。

  五、集体经济组织开支审批。对《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集体经济组织的开支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一)一支笔审批制度。集体经济组织的开支一般应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村级经联社开支审批

  1、5万元以下的由理事会指定的审批人审批;

  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指定的审批人签字确认;

  3、项目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指定的审批人签字确认。

  组级经济社开支审批

  1、5000元以下的,由理事会指定的审批人审批;

  2、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以“组财村管”的方式由所在村经联社理事长签字确认;

  3、5万元以上的,经股东(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以“组财村管”的方式由所在村经联社理事长签字确认。

  (二)联审联签审批制度。村党组织书记与经联社理事长非同一人的,一般实行“联审联签”审批制度,具体审批权限参照上款规定。

  六、村级经联社预算管理。村级经联社需按规定进行收支预算管理,组级经济社暂不进行预算管理,现依据《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对预算调整事项规定如下:

  (一)预算开支调整。村级经联社预算开支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如确实需对预算开支做出调整的按以下规定进行调整,具体包括预算内开支调整和预算外调整两种情形。

  预算内开支调整:是指不超出村(社区)预算总开支的内部支出调整事项,这类调整仅为预算总开支内部有关项目间的调剂。

  1、日常开支50万元以上的预算内调整事项,需报镇农资部门审核,详述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资金来源,并经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实施;

  2、低于此标准的预算内调整事项,可经理事会集体讨论后,由理事长审批;

  预算外开支调整:是指超出村(社区)预算总开支的预算外开支事项,具体包括超预算和新增开支事项两种情形

  1、涉及《收益分配预算总表》中所列明细日常开支超出所属类别开支的3%以上且超出金额10万元以上的;

  2、涉及土地款支出、资产购建、对外投资等重大开支超预算或新增开支50万元以上的;

  上述1和2两项预算外开支调整事项需报镇农资部门审核,详述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资金来源,并经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实施;

  3、低于此标准的预算外调整事项,可经理事会集体讨论后,由理事长审批。

  (二)预算开支实施。为提高预算管理实效和加强对重大事项的审查,对已列入预算事项按以下规定实施。

  1、 对已列入村级经联社年度预算,且不超出预算额度的一些例行性的或有明确标准各类经营成本、人员报酬、各类个人补助、集体负担的养老及医疗保险、文体活动费、土地使用补偿款支出等大额日常开支,实际实施时可不再提交股东代表会议表决和报送重大事项审查;

  2、对已列入村级经联社年度预算的股东分红、土地款使用、土地流转、借入款项、大额坏账核销、大额资产的发包或出租等交易事项、大额项目投资、大额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大额非经营性日常开支等重大事项,实际实施时需再次提交股东代表会议表决,并在报送重大事项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

  七、集体资产交易。依据《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集体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原《沙田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沙府办〔2015〕51号)已到期自动废止。我镇按照最新的《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及相关工作指引规定开展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工作,暂不制定交易细则。以下是我镇对在集体资产交易过程的一些事项进行明确:

  (一)对于省市重大建设项目需要临时租用或占用集体土地的情况,集体经济组织需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市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的,在得到重大项目的领导小组、指挥部、工作专班等多部门联席会议同意后,可以通过磋商交易方式在交易平台上办理交易手续。

  (二)对于已纳入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的集体物业或未利用土地,如允许短期出租的,可通过小额资产交易方式在交易平台上办理交易手续;对于按协议约定暂由集体经济组织代管的土地,如允许短期出租的,可通过小额资产交易方式在交易平台上办理交易手续。

  (三)对于整改落实早期不规范合同,如合同年限超过20年的土地出租合同等,在保障集体利益不受损的情况下,可通过先协商终止原合同,再续签新合同的方式落实整改,以续约方式经交易平台办理交易手续。

  (四)对于集体经济组织边角未利用地,如允许期短期出租的,可通过小额资产交易方式经交易平台办理交易手续。

  八、资产评估要求。集体资产评估工作按《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评估工作指引》规定执行,现对《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需进行评估的大额资产(原值)标准进行明确:

  (一)明确资产评估的范围

  1、土地和原值 50 万元以上资产实行参股、联营、股份合作、合资、合作经营;

  2、进行拍卖、转让、置换等产权变更;抵押及其他担保的;

  3、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改制、改组及由其设立或占有份额的企业兼并、分立、破产清算的。

  (二)明确资产评估的方式

  1、资产账面原值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可由股东代表会议决定方式确定评估结果,也可以委托有资质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土地(不限面积)和资产账面原值在200万元以上的,须由股东表会议委托有资质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3、涉及“城市更新”、“土地招拍挂”等必须按上级政策要求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九、集体经济组织公章管理。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集体经济组织公章管理补充规定如下:

  (一)公章保管制度。公章由集体经济组织指定专人保管,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理事长)不能保管公章。按照“组财村管”的方式,组级经济社的公章由村指定专人集中保管。

  (二)公章使用登记制度。设立《公章使用登记簿》,公章保管人员要登记好公章每次使用的情况,逐项登记用章事由、日期、次数等内容,并由经办人和审批人签名。每年年终公章管理人负责将《公章使用登记簿》送本单位档案室存档。

  (三)涉及重大事项的公章使用程序。土地款使用、资产交易、土地流转、新增借款、项目投资等重要合同签订需要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公章的,依权限经民主决策、重大事项审查,并由理事长(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使用。

  十、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同。对《实施办法》第六章合同管理补充规定如下:

  (一)订立书面合同。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对外经济活动时,应与对方订立书面合同,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与资产发包、出租、转让等相关的交易事项,或涉及土地流转、土地征收和收储等相关的事项;

  2、涉及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付款事项,如固定资产购置、工程建设、服务购买以及日常物品采购等;

  3、与资产参股、联营、股份合作、合资、合作经营相关的,或涉及拍卖、置换等产权变更,或涉及抵押、借款及其他担保等事项;

  4、上级部门规定的其他重要经济事项。

  (二)合同司法审核。集体经济组织在对外签订重要经济合同前,必须提交镇司法部门对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主要包括:

  1、涉及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收款合同,如资产发包、出租、转让、土地流转等;

  2、涉及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付款合同,如固定资产购置、工程建设、服务购买以及日常物品采购等;

  3、涉及资产参股、联营、股份合作、合资、合作经营相关的,或涉及拍卖、置换等产权变更,或涉及抵押、借款及其他担保等事项的合同;

  4、上级部门要求进行司法审核的其他重要事项合同。

  对于以下情形合同,可不再重复进行司法审核:

  1、镇政府及镇下属单位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经济合同,如对方已将合同提交由镇司法部门审核的,而且集体经济组织取得了相关审核复印件的;

  2、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市统一的租赁合同范本,通过镇司法部门审核就同一标的签订短期(1年期及以内)合同,到期后继续短期租赁,主要条款无改变的。

  十一、农村集体下属单位管理。农村集体的下属单位是指集体全资所有、控股50%以上和股权比例虽低于50%但由集体实际控制的集体下属单位。

  (一)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集体下属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合同签订、收益分配、开支审批、重大事项审查、财务公开等制度;下属单位每月向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报送会计报表。

  (二)集体下属单位的设立和注销须按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审查流程报镇农资部门审查。

  (三)由多个农村集体出资设立经营的公司,且不属上述下属单位范畴的,应按照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实施管理,每季(月)向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和镇农资部门报送会计报表。

  十二、财政支农资金管理。财政支农资金是指各级政府部门下拨的扶持、补助和奖励集体经济组织的款项。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东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财政支农资金财务管理的意见》(东农农〔2022〕28号)进行管理,其中:属基本公共服务专项资金的,使用时须由集体财务负责人和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核,并经镇农资部门审查同意。

  十三、责令改正临时措施。对《实施办法》第十二章责任追究的规定进行补充,对于村(社区)“两委”成员、经济联合社理事会成员、村(居)民小组正副组长(联络员)、经济合作社理事会成员、村组财务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违反《实施办法》及本细则相关规定的,发现违规行为的有关部门可视违规情况对直接责任人或主管责任人采取工作提醒、约谈、通报,或暂停发放部分(10%-20%)绩效工资等临时纠正措施责令其改正,在违规行为得到纠正后,暂停发放的绩效工资可予以补发。

  十四、附则

  (一)本细则除特别标注外,表述为“以上”的均包含本数,表述为“以下”的均不包含本数。

  (二)本细则由镇农林水务局负责解释,贯彻执行《实施办法》其他需要规范的内容,由镇农林水务局另行制定具体指引。

  (三)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2019年8月发布的《沙田镇关于贯彻落实〈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沙府〔2019〕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