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缅甸投资的现状
自2011年民选政府执政起,缅甸便积极更新在投资领域的国内法律规范,以适应投资环境要求,加大吸引外资力度。2016年10月,缅甸通过了新的《缅甸投资法》,并在2017年3月发布了《缅甸投资实施条例》。《缅甸投资法》将之前的《外国投资法》与《缅甸公民投资法》合二为一,致力于使外国投资者与缅甸国内投资者在统一的管理体系下从事投资活动。2018年,新的《缅甸公司法》开始施行,放宽了外国投资者在本土“缅甸公司”的持股比例,允许外国投资者在“缅甸公司”的持股比例至多可以达到35%。因此,外国投资者可以更大程度地通过合资方式参与仅限于“缅甸公司”开展的经济活动,如土地开发、在仰光证券交易所上市等。
在国际投资协定方面,缅甸已与中国、印度、日本、韩国、老挝、菲律宾和泰国签署并批准了双边投资协定,它还与以色列和越南签署了双边投资协议,但目前该协定尚未生效[2]。缅甸还与孟加拉国、印度、中国、老挝和泰国签订了边境贸易协定。此外,2022年5月1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正式对缅甸生效,这一举措有助于缅甸吸引外商投资,在便利RCEP成员国外商投资的同时为RCEP成员国提供进一步的保障措施。
02
投资的限制
根据《缅甸投资法》有关规定,限制类投资行业进一步分为4类:只允许国营的行业、禁止外商经营的行业、外商只能与本地企业合资经营的行业、必须经相关部门批准才能经营的行业。[4]缅甸投资委员会将制定并及时修订限制投资的行业。2017年4月发布的《缅甸投资法实施条例》明确对限制类投资行业进行明确。
→ 只允许国营的行业。包括:根据政府指令进行的安全及国防相关产品制造业、武器弹药制造及服务、仅限政府制定邮政运营主体运营的邮政服务及邮票发行、航空交通服务(包括航班信息服务、警告、航空咨询服务、航空管理)、导航、自然林管理、放射性物质(如铀、钍等)可行性研究及生产、电力系统管理、电力项目监管等9项。
→ 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包括:使用缅语或缅甸少数民族语言的新闻出版业、淡水渔业及相关服务、动物产品进出口检验检疫、宠物护理、林产品加工制造、依据矿业法开展的中小型矿产勘探开采及可行性研究、中小型矿产加工冶炼、浅层油井钻探、签证及外国人居留证件印制发行、玉石和珠宝勘探开采、导游、小型市场及便利店等12项。
→ 外商只能与本地企业合资经营的行业。包括:渔业码头及渔业市场建设、渔业研究、兽医、农业种植及销售和出口、塑料产品制造及国内销售、使用自然原料的化学品制造及国内销售、易燃品制造及国内销售、氧化剂和压缩气体制造及国内销售、腐蚀性化学品制造及国内销售、工业化学气体制造及国内销售、谷物加工产品制造及国内销售、糕点生产及国内销售、食品(牛奶及奶制品除外)加工及销售、麦芽酒生产及国内销售、酒精及非酒精饮料生产加工及国内销售、饮用纯净水生产及国内销售、冰块生产及国内销售、肥皂生产及国内销售、化妆品生产及国内批发、住房开发销售及租赁、本地旅游服务、海外医疗交通服务等共22项。
→ 必须经相关部门批准的行业。包括:需经内政部批准的使用麻醉品和精神药物成分生产及销售药品行业,需经信息部批准的使用外语出版刊物、广播节目等6个行业,需经农业畜牧与灌溉部批准的海洋捕捞、畜牧养殖等18个行业,需经交通与通讯部批准的机动车检验、铁路建设及运营等55个行业,等等,共有10个部委辖下的126个行业。
鼓励类投资行业包括:1.农业及其相关服务(除了烟草和烤烟的种植和生产);2.建立森林种植、保护和其他与森林有关的行业;3.畜牧生产、渔业育种和生产及其相关服务;4.制造业(不包括香烟、烈酒、啤酒及其他有害产品的制造);5.建立工业园区;6.新城镇建设;7.城市开发活动;8.公路、桥梁、铁路建设;9.海港、河港和无水港的建设;10.机场管理、运营和维护;11.飞机维修和养护服务;12.供应链和运输服务;13.发电、输电和配电;14.可再生能源生产;15.电信行业;16.教育服务;17.健康服务;18.信息科技服务;19.酒店和旅游;20.科技研发。
综上,由于外资并不符合缅甸国营性质,因此,外国投资者将不得投资禁止类投资行业、限制类行业中的“只允许国营的行业”、“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对于外商只能与本地企业合资经营的行业以及必须经相关部门批准的行业,在实践中均存在较大限制。
(二)特定外国投资项目需事先审批
虽然缅甸法律、RCEP等投资协定均规定了外国投资者和缅甸国内投资者享受同等待遇,但对于允许外国投资者投资的行业,仍存在针对特定外国投资项目需事先审批的情况。
外商投资相关的政府主管部门有:投资委员会、商务部、国家计划与财政部、电力与能源部、投资与对外经济关系部、自然资源于环境保护部。缅甸投资委员会是依据《缅甸投资法》组建的负责管理缅甸投资事务的专门机构。缅甸投资委员会全权代表缅甸政府行使对外国投资的审核和管理权力,对申报项目的资信情况、项目核算、工业技术等进行审批、核准并颁发项目许可证(2016年《缅甸投资法》赋予了省邦政府投资委员会在外商投资审批方面部分权限,省邦政府投资委员有权批准500万美元或60亿缅元以下的中小型企业投资项目)。缅甸投资委员会由相关经济部门领导组成,国家投资与对外经济关系部下属的投资与公司管理局主管公司设立及变更登记、投资建议分析及报批、对投资项目的监督等日常事务。
根据《缅甸投资法》,项目投资申请分为投资许可申请和投资认可申请:
· 就投资许可申请而言,指国家战略必要的投资项目、资本密集的大型投资项目、可能对环境和本地社区有潜在重大影响的投资项目、使用国有土地和建筑物的投资项目、政府指定要求向投资委员会提交投资申请的投资项目均应依法向缅甸投资委员会申请投资许可。具体可参见下文表1《投资许可申请的项目类别》。
· 就投资认可申请而言,《缅甸投资法》第37条规定,除该法36条规定的投资外的其他投资,投资者无需向投资委员会提交投资申请。但是,投资者为享受该法第12章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和第75、77和78条所列的税收减免优惠,应以规定的表单向投资委员会提交认可申请。
(三)土地使用权方面对外国投资者的限制
缅甸土地为国家所有,任何个人和公司不得拥有土地。
根据《缅甸投资法》规定,任何依《缅甸投资法》取得投资许可或投资认可的投资者,有权依据法定形式长期租赁私人的土地或建筑物,或政府部门或组织管理的土地或建筑物,或政府拥有的土地或建筑物以从事投资活动。外国投资者可依相关法律将其拥有的土地或建筑物进行投资。租赁期50年,租赁期满后可申请2次延期,每次10年。投资者须将土地租赁合同按照登记法条例备案。但根据《缅甸经济特区法》的规定,投资者可在基本的50年土地使用权期满后申请获得延期25年,可以比上述“50+10+10”制度多5年。此外,经有关管理委员会同意,投资者还可以按规定将土地转租给其他人或组织,或将土地使用权和建筑进行转卖、抵押、交换、赠与。
(四)外汇方面的注意事项
《缅甸中央银行法》、《外汇管理法(2012年)》和《外汇管理条例(2014年)》对外汇管制和货币管制进行了规范。根据缅甸中央银行于2015年5月28日发出的第MaBaBha–1/111 (FEMD)/(904/2015)号函,与政府实体进行的所有国内交易仅限于缅甸盾。
外汇交易被分为经常账户交易和资本账户交易两种类型。经常账户交易指的是贸易汇款、贷款利息和投资净收入、偿还贷款或直接投资的折旧以及家庭开支,《外汇管理法(2012年)》和《外汇管理条例(2014年)》对该类交易没有限制;资本账户交易指所有不属于经常账户交易的其他交易,缅甸央行对该类交易进行审查。资本、利润和红利的返还属于资本账户交易,因此,其只有在向授权交易银行提交(i)境外债务(如贷款协议)和其他证明文件的基础协议(ii)资本返还(即初始投资/股权)的基础协议后才能进行资本、利润和红利的返还。《缅甸投资法》同时规定,在发生严重收支失衡和外部金融困境时,依据《外汇管理法》和其他国际规范,政府可以采取或维持与投资有关的对境外付款和划转限制。
(五)缅甸暂无单独的国家安全审查和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
1、缅甸暂无单独的国家安全审查
缅甸目前缺少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明确机制,但是达到法律要求(如投资金额较大等)所有外商投资都应当根据《缅甸投资法》获得缅甸投资委员会的许可,缅甸投资委员会在审核相关投资时可能就相关安全问题进行审查。
2、缅甸暂无单独的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
2015年颁布的《竞争法》禁止从事限制市场竞争行为,包括通过并购、业务整合、购买和兼并其他企业、设立JV或其他缅甸竞争委员会指明的行为等,意图在特定时间内极端提升市场支配地位,或意图降低只有少数企业的相关市场的竞争程度。但由于相关部门以及缅甸竞争委员会尚未明确相关规定的有关细节,目前没有正在实施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
尽管缅甸竞争法及竞争条例中虽然尚未规定触发经营者集中的认定标准,但其他法规则对电信行业作出规定。2013年7月,交通运输部出台了专门规范电信行业并购的新竞争规则(“电信竞争规则”)。电信竞争规则规定了市场“支配地位”的假设[6]:
(1)电信持牌人在特定电信市场的总收入超过该市场所有持牌人总收入的50%(事后监管);和
(2)电信持牌人在特定电信市场的总收入超过该市场所有持牌人总收入的30%(事前监管)。
电信竞争规则进一步规定,竞争者之间的交易在交易完成后满足以下一项或多项指标的情况下,将被视为可能形成垄断:
(1)市场上最大的三家公司的市场份额合计不到80%,最终实体的市场份额不到40%;或者
(2)市场上最大的三家公司的市场份额合计为80%或更多,而合并后的实体的市场份额低于30%;或者
(3)由此产生的实体不控制超过三分之一的分配用于提供相关市场中包含的特定服务的无线电频谱。
电信竞争规则规定,邮电部(PTD)对审查电信行业的反竞争行为和协议拥有专属管辖权,而竞争法规定,尽管有任何现行法律,但与任何条款有关的事项包含在竞争法中必须按照竞争法本身进行。因此,这两套法律的矛盾性质表明缺乏对上述内容的明确性或系统性方法。
03
和投资流程
外国投资者在缅甸进行投资的形式包括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种,其中直接投资包括设立新的法律实体、对现有法律实体进行出资或收购、与其他当地或外国投资者签订商业合作合同等。间接投资的形式主要是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有价证券、通过证券投资基金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投资。
就直接投资而言,外国投资者可以选择新设独立的外商直接投资法律实体,或通过协议约定由当地实体执行商业合作合同,或通过收购现有企业股权实现商业目的。如果投资者不希望在缅甸新设实体,通常会采用后两种投资形式。而就新设实体而言,常见实体的法律形式主要为代表处、分支机构、公司。
1、代表处
外国公司可在缅甸设立100%外资拥有的代表处,最低股东人数为1人。要在缅甸开设代表处,还需要注入至少5万美元资金。代表处可以代表总部从事联络或营销活动,但仅限于市场调查、可行性研究、数据采集,不能从事与生产或商业相关活动,也不能赚取收入或开具发票。
2、分支机构
《缅甸公司法》允许外国人设立分支机构,该分支机构的股东人数不得少于1名,公司授权代表可以是外国人。缅甸的分支机构可以开展业务活动并开具发票。但是,母公司应对分支机构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该分支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为5万美元,适用公司税率为35%,而在缅甸注册成立的公司所适用的税率为25%。
3、公司
根据股东人数,《缅甸公司法》规定将有限责任公司区分为私人公司和公众公司,私人公司指股东人数不超过50人(不含公司雇员),公众公司(即股份有限公司)则不限制股东人数。
此外,根据外国投资者在公司的持股比例,缅甸公司可分为缅甸公司和外国公司,外国公司是指海外法人或外国自然人(或二者之组合)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35%以上所有者权益的公司。
(1)私人公司
《缅甸公司法》规定私人公司名称后应加“有限”,私人公司必须至少有一名股东,至少发行1份股份,还必须至少有一名经常居住在缅甸的董事,该等董事可以是缅甸永久居民,也可以是于每12月期间内在缅甸居住至少183天的居民。
根据《缅甸投资法》,在允许的行业内,外国投资者可以设立外商独资公司独立经营,《缅甸公司法》并未对外商独资公司最低资本做出特别要求。而对于外国投资者与缅甸自然人、私营公司、国营企业等设立的合资公司,则至少需要2名股东(1名缅甸股东和1名外国投资者),注册资本不低于5万美元,且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不得高于80%。在出资方式方面,《缅甸公司法》对于公司股东出资形式没有限制,现金、设备或技术投资等都可以作为股东出资方式。缅甸并不禁止外国投资者以二手设备出资,但在向缅甸投资委员会申报投资许可以及设备进口清单时应当列明设备有关情况。
根据《缅甸公司法》规定,所有公司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8个月内举行一次作为公司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会议,本次会议举行后的每个日历年内应至少举行一次股东会议,且应在最后一次年度股东大会举行后不超过15个月的时间内举行。年度股东大会应讨论的内容即使未在会议通知中注明,也应包括下述内容:1. 公司需要编制年度财务报告、董事报告和审计报告的,针对前述报告进行讨论决议; 2. 选聘董事;3. 需要委任审计师的,委任该审计师。
(2)公众有限公司
公众公司,即股份公司,也称公众有限公司(PLC)。《缅甸公司法》规定其公司名称后应加“公众有限公司”。成立公众有限公司至少需要7个股东,最低资本5万美元。公众有限公司无需在缅甸上市,但如果要在仰光证券交易所上市,则至少需要5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
与私人公司不同的是,公众有限公司至少设立3名董事,其中1名董事须为缅甸境内常住缅甸公民。
公众公司除需要召开股东大会外,还应召开公司法定会议。《缅甸公司法》规定。所有公众公司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8日至6个月内召开一次公司成员股东大会,此会议即为法定公司会议。董事应在会议举行之日前至少21日向公司股东分发一份按本条规定方式证实的依照本法编制的报告。法定报告应由公司至少两名董事、或只有一名董事的公司的该名董事、或接受董事授权代表董事履职的董事主席进行证实,并应表述以下内容:(ⅰ)分配的股份总数(应对全部或部分以现金支付的股份进行分类陈述)、以非现金方式支付的股份的分类陈述、属部分支付的股份(若有)的支付金额,以及全部或部分支付的股份价值;(ⅱ)公司收到的有关上述分配并分类陈述的所有股份的现金总额;(ⅲ)一份有关自报告编制之日起截至7日内的某一日的公司收入及付款情况的概述材料,应包括按标题分别列出的有关股份、债券或其他形式的公司收入、付款、持有的收支相关的明细,以及有关分别陈述股份发行或出售应付佣金或折扣的公司筹备费用账目或预算;(ⅳ)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的公司董事、审计师和秘书(若有)的姓名、地址、国籍和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前述信息的变更信息(若有);(ⅴ)提请会议审批的合同内容、修改议题和修改内容;(ⅵ)承销协议(若有)履行完成情况;(ⅶ)董事应付筹款余款(若有);(ⅷ) 有关向董事或管理人员就股份发行或出售支付的或应支付的佣金或回扣的明细。
表2 设立实体形式类别与最低要求
(二)投资程序
根据缅甸法律,不同的投资形式需要办理不同的许可程序。
1、新设公司
在缅甸新设公司主要涉及向投资委员会申请投资许可/投资认可及在DICA申请注册。
首先,对于需要申请投资许可的项目,投资者向缅甸投资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请书后,由投资委员会进行初步形式审查(包括资质和资料完整性审查)。如形式审查未通过,投资委员会办公室将在收到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拒绝,并于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发出拒绝通知及拒绝理由。如果没有拒绝申请,视为已被接受。如形式审查通过,则进入实质评估环节,由投资委员会会议审议。具体流程如下:
(i) 投资人向投资委员会提出申请,必需填写投资申请书2(Investment Proposal Form 2)。
(ii) 须提供资料包括:所有董事身份证复印件(缅甸投资者)或护照复印件(外国投资者)、财务文件(银行对账单)、环境保护、社会福利、企业社会责任、防火、废物处理之计划(适用于采矿、化学项目等)、在当地购买或带有HS 4位编码之进口机械设备及原材料清单、建筑物规划图(如要建设新建筑物)或现有建筑物之照片、公司或工厂位置图、土地所有权证明或文件、土地租赁合同草案及租赁人的土地所有权证明或文件(若从私人或政府租用之土地)、合资协议草案(若为合资企业)、填写表格7A以获取土地及建筑物之长期租赁权。
(iii) 土地租赁合同及合资合同草案要一并提交。
(iv) 参加投资暨公司管理局提案评估小组(Proposal Assessment Team, PAT)会议,进行产业简报及问答。
(v) 投资委员会将在15个工作日内发送接受或拒绝信,如申请书被拒绝,委员会将向投资者发出拒绝之通知,并说明其中的驳回理由。若申请书不被拒绝,将被视为已接受。
(vi) 若提案被接受,获取PAT的接受函,如有需要应修改投资申请。此后提交15份完整申请文件的影本及PDF档(经由DICA审核)。另准备投资申请的PowerPoint简报(在投资委员会会议召开之前一周提交于DICA)。
(vii) 参加投资委员会会议并对投资活动进行介绍。
(viii) 投资委员会将在60个工作日内进行筛选验收,如果批准,将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投资许可证。
(ix) 以下情况,投资委员会可暂停进行评估申请书:委员会需要投资者或另一方其他相关部门申请进行评估和确定;提案需提交予国会部(Pyidaungsu Hluttaw)批准。
《缅甸投资实施条例》明确了无须根据《缅甸投资法》申请投资许可的情况:(1)投资者租用或被授权使用的土地或建筑物期限少于5年;(2)国有土地或建筑物系投资者从以下人士处分租或被授权使用:依据缅甸法律从政府处取得国有土地或建筑物使用权的人士;根据政府授予其的权利,对国有土地或建筑物进行转租或转授权的人士。
对于需要进行投资认可申请的,投资认可申请程序与投资许可申请程序类似,但不同之处在于:一是受理机关除了缅甸投资委员会,还包括各邦各区域的投资委员会;二是投资委员会的审议时间为30个工作日。
DICA根据2017年《缅甸公司法》负责本地和外国公司的注册事宜,投资者可以通过“线上公司注册系统(MyCO)”设立公司。投资者确定了设立企业的类型、名称、在缅甸的注册地址后,按要求准备注册公司的相关材料。
表3 利用MyCO系统申请设立一般公司程序参考表[7]
在公司注册后,注册处会签发公司成立证书。公司还必须进行商业税收注册,以及在缅甸劳动部注册其雇员信息,并向社会保障委员会注册以获得社会保障福利。
2、收购现有缅甸公司的股权
外国投资者向缅甸公司出资或购买股份、股权资本,需要评估相关股权收购交易是否涉及限制投资项目、是否导致目标公司外资比例超过35%以上、受让标的是否涉及50%以上股份。
根据缅甸投资法及缅甸公司法规定,除需要申请投资许可/投资认可外,如受让标的超过50%以上股份或使得目标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需要向缅甸投资委员会申请,并提供以下文件:介绍信(描述具体原因);董事会决议(原件);公司摘录;表格-8(股份转让表格);股权转让协议(草案可接受);清税信(必要时包括资本利得税承诺书);授权书(如果投资者不能到场);更新的季度业绩报告副本-表格 10(适用于尚未提供的人);投资实施条例第191、192、193规定的承诺(即不得从事拟议收购相关投资许可之外的经营活动以及遵守许可规定的条件和投资实施条例第64条相关内容)。
在完成股权收购后,有关于股本的事项应当自变更发生之日起21日内完成变更登记;如涉及公司章程、公司类型等变更的,公司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28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如涉及电信行业,则还需遵守相关经营者集中申报的规则。
3、收购现有缅甸公司的资产
根据缅甸法律,不动产(土地和土地收益、在土地上建造或坐落的建筑物和物品以及构筑在这些建筑物上的物品)不得转让给外国人或外国人拥有的公司,也不得由外国人或公司转让。虽然禁令是从向外国国民或外国实体“转让”或由外国国民或外国实体“转让”的角度制定的,但也表明外国人和外国实体几乎不可能成为缅甸土地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此外,《缅甸不动产权法》还限制外国人的租赁期限,规定外国个人或实体租赁不动产或任何人从外国人或外国实体租赁不动产的最长期限为一年。根据缅甸投资法成立的外国实体,如已获得缅甸投资委员会的许可或认可,则可免于一年的租赁期间限制。因此,外国投资者在缅甸需要新设实体用于收购资产。
根据缅甸法律,取得投资委员会投资许可或投资认可的投资,在其投资期间若发生分租、抵押、股份和资产转让或向任何人转让业务,应通知投资委员会。对于取得投资委员会投资许可或投资认可的公司的股份(或资产本身的转让)或背书的任何直接(且在技术上是间接)转让将导致一家并非转让方关联方的实体获得该等股份或业务资产的多数所有权或获得该等业务50%以上的资产,则需要投资委员会的事先批准。
4、执行商业合作合同
根据缅甸投资法,投资包括:(1)企业;(2)动产、不动产和相关财产权益、现金、质权、抵押权和留置权、机械、设备、零部件和相关器械;(3)公司的股权、股票和公司债券;(4)依现行法律拥有的知识产权,包括技术诀窍、专利、工业设计和商标;(金钱债权和具有经济价值的合同履行义务;(5)收入分成协议和包括总承包(turnkey)在内的合同下生产、管理和建设的权利;及(6)依相关法律或合同授权可转让的权利,包括自然资源的勘探、勘查和开采权。因此,外国投资者执行前述范围内的商业合作合同也属于在缅甸进行投资,也需要履行投资许可申请/投资认可申请,该程序与新设实体流程一致。
形式上,外国投资者可以选择在缅甸设立外国法人(代表处或分支机构)在缅甸进行商业活动。根据缅甸公司法,外国法人应当向DICA提交以下材料注册外国法人:(1)按照规定格式申请,申请中应当包括:外国法人的名称;提交申请之日外国法人的董事和秘书的姓名、出生年月、性别、国籍和住址;外国法人应注明已聘用被授权管理人员,并注明该被授权管理人员的姓名、出生年月和住址。上述人员即为外国法人授权代表其在缅甸境内收取相关文件及协议的代表;被授权管理人员同意作为外国法人被授权管理人员的书面同意书;外国法人在缅甸的完整注册地址;外国法人在缅甸境内从事商业活动的地址与注册地址不同的或在多地开展商业活动的,则提供主要营业地的完整地址;外国法人注册地址或该外国法人在其母国开展商业活动的主要营业地的完整地址;外国法人关于申请材料属实的声明;外国法人成立的证明材料、相关文件和章程复印件一份,上述材料若无缅文版,则须报送由代表法人的一名董事确认的英文简要说明和翻译成缅文的相关文件材料。(2)由外国法人或其代表签字。
04
投资路径的考量
05
中国企业赴缅甸投资的
法律建议
注释
[1] https://www.dica.gov.mm/en/topic/e-gdds,访问日期2022年5月29日。
[2] https://www.state.gov/reports/2021-investment-climate-statements/burma/,
访问日期2022年5月29日。
[3] 《缅甸投资法》第41条。
[4] 《缅甸投资法》第42条。
[5] 《缅甸投资法》及《缅甸投资法实施条例》。
[6] https://www.ibanet.org/article/39de8854-7753-4947-abe3-e1d5270578ec,
访问日期2022年5月29日。
[7]https://www.myco.dica.gov.mm/public/howto/registeracompany,https://www.myco.dica.gov.mm/public/prescribedforms.aspx 访问日期:2022年5月29日。
[8]https://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3e33edcd-36a2-4012-a31f-5f343037bf13,访问日期2022年5月29日。
[9]https://assets.kpmg/content/dam/kpmg/mm/pdf/2019/03/kpmg-investing-in-myanmar-chinese-march2019.pdf,访问日期2022年5月29日。
【资料来源】锦天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