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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石龙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3年12月修订)

石龙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3年12月修订)

  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石龙镇党政综合办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修订版,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一)公开内容

  1.石龙镇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镇政府领导及分工情况;镇政府各部门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下(直)属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2.石龙镇人民政府、石龙镇党政综合办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普发性非涉密文件;

  3.石龙镇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4.镇政府领导同志出席重要政务活动信息(新闻通稿);

  5.其他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石龙镇党政综合办主要是通过石龙镇政府信息公开栏目(http://www.dg.gov.cn/dgslz/gkmlpt/)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市民可通过信息公开栏目导航,查找石龙镇党政综合办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石龙镇党政综合办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工作机构、时间、地点

  工作机构:石龙镇党政综合办;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769-86116146;

  联系地址:东莞市石龙镇新城区裕兴路政府大院;

  邮政编码:523326

  网上申请地址:http://ysq.dg.gov.cn/

  (二)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填写《石龙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1.书面申请。

  ①当面提交

  地址:东莞市石龙镇新城区裕兴路政府大院1楼总值班室;

  办公时间:9:00-11:30,14:00-17:00(节假日除外)

  ②信函提交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登录东莞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http://ysq.dg.gov.cn/)或广东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http://ysq.dg.gov.cn/),在线填写《申请表》,向石龙镇党政综合办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电话咨询。石龙镇党政综合办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与信息公开相关的问题。

  (三)申请处理 

  1.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

  初审内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证明是否真实。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4.网上提交申请后,请登录http://ysq.dg.gov.cn/,凭提交申请时提供的身份证号码和申请编号查询申请的最新状态。

  (四)申请时间的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五)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石龙镇党政综合办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9.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六)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详见《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

  三、监督方式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石龙镇党政综合办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石龙镇党政综合办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1.石龙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