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我镇于2022年6月22日制定出台《石龙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试行)》,并于2024年4月10日修订,出台《石龙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修订)》。2024年11月,市农业农村局、住建局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社区)集体建设工程全过程管理的通知》(东农农〔2024〕83号,下称《通知》)。《通知》进一步扩大了农村集体建设工程发包监督管理的范围,将造价咨询、检测等服务也纳入全过程监管范围,要求规范有关合同的发包。同时,《通知》还明确适用的发包方式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直接发包等,我镇现行规定的“参照政府采购”方式已不再适用。为确保政策文件的合规性,有必要作出修改。在修改过程中,我们还根据相关部门、各村在实际操作中提出的工作建议,对招标分级管理、造价审核等规定进行了修改和细化,进一步增强了文件的可操作性。
二、修订依据
(一)《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东府〔2022〕28号),下称《管理办法》
(二)《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东府〔2023〕21号),下称《实施办法》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社区)集体建设工程全过程管理的通知》(东农农〔2024〕83号),下称《通知》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原文第一条
标题 | 修改前 | 修改后 | 修改依据 | 补充说明 |
一、适用范围 | 建设工程项目包括与建设工程直接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购置(即用于实现建设工程基本功能且与建设工程不可分割的设备和材料)。 一般情况下,集体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均纳入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体系。以下情况除外: (一)......(二)......(三)...... | 建设工程项目包括与建设工程直接相关的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施工、检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购置。 | 根据《通知》有关内容修改 | 将造价咨询、检测等服务纳入了管理范围,并删减了(一)、(二)、(三)的内容。 |
(二)原文第二条
标题 | 修改前 | 修改后 | 修改依据 | 补充说明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责任 | 不变 | 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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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文第三条
标题 | 修改前 | 修改后 | 修改依据 | 补充说明 |
三、各部门职责 | 镇财政分局对集体建设工程预算价100万元以上,或100万元以下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程预算、结算进行审核,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审查。 | 镇财政分局对镇财政投资额达到300万元以上且占项目总投资额50%以上项目的预算、结算进行审核,监督财政资金使用; | 根据我镇实际调整财政分局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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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原文第四条
标题 | 修改前 | 修改后 | 修改依据 | 补充说明 |
四、工程招标分级管理 (一)施工合同 | 基本不变 | 基本不变 | 根据《通知》有关内容修改 | 个别字眼修改,合同预算价、招标级别、发包方式不变。 |
(二)重要设备和材料购置合同 | 基本不变 | 基本不变 | 根据《通知》有关内容修改 | 个别字眼修改,合同预算价、招标级别、发包方式不变。 |
(三)工程配套服务合同 | 1. 单项预算价10万元以下的,由村自行发包; 2. 单项预算价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一般由村自行组织招标(采购); 3. 单项预算价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村按规定向镇住建等监督部门提交有关资料审查备案,由镇招投标服务所提供招标(采购)场所、设备等服务; 4. 单项预算价100万元以上的,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 | 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检测等服务,1. 单项合同预算价在5万元以下的,由村集体经民主决策程序后自行发包; 2. 单项合同预算价在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村集体通过省网中介服务超市选取; 3. 单项合同预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 4. 单项合同预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造价咨询、检测等服务,由村在省网中介服务超市选取或进入市公开资源交易中心招标。 | 根据《通知》有关内容修改 | 修改了单项合同预算价的招标级别及发包方式,增加造价咨询、检测等服务合同内容。 |
(四)相关说明 |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购置,合同预算价合计达到上述(一)至(三)规定标准之一的,适用相应的标准。 总承包中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购置等各部分合同预算价中,只要有一项达到上述(一)至(三)标准的,适用相应的标准;不同部分的合同预算价达到不同标准的,适用最高的标准。 | 整合到“(二)招标的其他事项规定”,并重新规范表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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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内容 (二)招标的其他事项规定 |
| 1. 同一项目可以合并进行的设计、勘察、监理合同预算价合计达到工程服务招标规模标准在100万元以上的,必须招标;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施工合同预算价合计达到施工工程招标规模标准在400万元以上的,必须招标。 2. 抢险、应急工程经审查可简化发包程序。村集体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抢险、应急工程,经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并报镇农林水务局审查后,可以采用直接发包方式实施;100万元以上的抢险、应急工程,村集体以“一事一议”方式报镇委镇政府审定后,可采用直接发包方式实施。 3. 按本规定需进入镇招投标服务所招标的项目,村按规定向镇住建等监督部门提交有关资料审查备案。因资料不齐,经有关监管部门审核确认未达到在镇招投标服务所开展的集体建设工程项目条件的,可由村自行规范招标。 | 根据《通知》有关内容修改 | 根据《通知》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抢险、应急工程管理,增加了抢险、应急工程直接发包的规定。其他内容基本与原规定相关条文整合,重新规范表述 |
(五)原文第五条
标题 | 修改前 | 修改后 | 修改依据 | 补充说明 |
五、招标前的准备工作 (一)完善民主决策和审批程序 | 集体经济组织应按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要求,履行好工程项目立项的民主决策程序。表决情况记录表需注明建设规模、预算上限、主体及附属工程等的定价方式、承建商(或供应商)选定方式、付款方式等内容。集体建设工程按《实施办法》和镇实施细则规定需履行重大事项审查程序的,须按规定报镇农林水务局审查或镇人民政府审批。当工程预算超过工程预估金额且超过原预计招标级别的,按预算对应的民主决策程序重新表决、审查。 | 集体经济组织应按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要求,履行好相关的民主决策程序。民主表决相关资料一般应载明建设规模、可行性分析(或效益分析)、设计方案、造价程序、预算价格、发包方式、招标调整等内容。集体建设工程按《实施办法》和镇实施细则规定需履行重大事项审查程序的,须按规定报镇农林水务局审查或镇人民政府审批。 | 根据《通知》有关内容修改 | 根据《通知》规范关于表决载明内容的表述。 将“当工程预算超过工程预估金额且超过原预计招标级别的,按预算对应的民主决策程序重新表决、审查”整合到“(二)编制工程预算和工程量清单”部分 |
(二)编制工程预算和工程量清单 | 集体建设工程招标项目应充分落实资金,具备建设工程相关的图纸和技术资料等,并根据设计图纸等资料,按照有关规定及标准编制工程预算及工程量清单。初步预算或预计投入30万元以上的工程,要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造价公司编制预算。预算100万元以上,或预算100万元以下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程,其预算要经镇财政部门审核。 | 集体建设工程招标项目应充分落实资金,具备建设工程相关的图纸和技术资料等,并根据设计图纸等资料,按照有关规定及标准编制工程预算及工程量清单。工程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应由第三方单位根据设计图纸、招标文件等资料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及标准编制预算和工程量清单(第三方单位应在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上可查)。 当工程预算超过民主决策的项目总投资额的,按预算对应的民主决策程序重新表决、审查。 |
| 参考其他镇街做法,要求“第三方单位应在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上可查”,其他内容基本不变 “当工程预算超过民主决策的项目总投资额的,按预算对应的民主决策程序重新表决、审查”整合自“(一)完善民主决策和审批程序” |
(三)委托代理机构 | 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根据《管理办法》在其营业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 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行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资格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集体经济组织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经济、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以及三名以上具有同类项目招标经历的人员,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 根据《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根据《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进一步明确村集体可以自行招标的条件 |
(六)原文没有提及(属新增内容)
请看新修订文件第9-10页(“六、工程造价审核”部分)。
进一步明确工程预算、结算由镇财政审核、村集体自行核准或第三方核准的要求。原文件规定,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集体建设工程或涉财政资金的工程预算、结算由镇财政审核。现根据原文件实施过程中财政部门、村提出的建议,参考其他镇街的经验,对预算、结算审核方式进行修订。根据新修订文件,村集体应根据项目资金来源、投资额度,对工程预算、结算审核进行分级管理,分别由镇财政、镇农林水务局委托第三方核准、村集体自行核准或委托第三方核准等方式:
1. 涉财政资金项目,属镇财政投资项目,且镇财政投资额达300万元以上且占项目总投资额50%以上的,由镇财政审核其预算、结算;总投资额达30万元以上但未达到上述“镇财政投资额达300万元以上且占项目总投资额50%以上”标准的镇财政投资项目、总投资额达30万元以上的财政奖补项目,由镇农林水务局委托第三方核准其预算、结算;总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的财政投资项目或奖补项目,由村集体自行核准或委托第三方审核预算、结算,并报镇农林水务局备案。
2. 村集体资金项目,预算100万元以上的,由镇农林水务局委托第三方审核预算、结算;预算100万元以下的项目,村集体自行核准或委托第三方对其预算、结算进行核准,并报镇农林水务局备案。
(七)原文第六条
标题 | 修改前 | 修改后 | 修改依据 | 补充说明 |
六、工程招标方式 | (一)市级招标合同按《管理办法》规定的方式进行招标。 (二)镇级招标施工合同,......。 (三)村级招标施工合同......。 (四)镇级招标、村级招标的...... (五)因特殊情况或工作需要,...... | 全部使用村集体自有资金投资以及村集体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的,应当公开招标,经批准实行邀请招标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村集体在组织招标过程中,不得设置减损市场主体利益或干预其正常生产经营的投标人资格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 根据《通知》有关内容修改 | 根据《通知》精神,发包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直接发包等。据此,删除参照政府采购方式,简化表述,并规定一般情况下应采取公开招标,增加招标条件设置的原则性要求。 |
(八)原文第七条
标题 | 修改前 | 修改后 | 修改依据 | 补充说明 |
七、招标投标信息发布 | 不变 | 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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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原文第八条
标题 | 修改前 | 修改后 | 修改依据 | 补充说明 |
八、工程变更管理 | 集体建设工程因改变建设标准、调整建设方案、增减建设规模、工程量计算有误、人工或材料成本调价等原因而发生工程变更事项,集体经济组织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参建单位相关负责人员,对工程变更事项进行研究讨论,形成会议纪要,同时村监事会、委派会计做好监督见证。 | 集体建设工程应按图施工,原则上不得变更。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的,集体经济组织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参建单位相关负责人员,对工程变更事项进行研究讨论,形成会议纪要,同时村监事会、委派会计做好监督见证。 | 参照《石龙镇财政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 参照《石龙镇财政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二条,对工程变更进行简化表述 |
(十)原文第九条
标题 | 修改前 | 修改后 | 修改依据 | 补充说明 |
九、关于共(代)建工程的招标投标 | (一)共(代)建工程的招标投标 ...... (二)共(代)建工程的民主决策和审查 ...... | 整段删除 | 根据《通知》有关内容修改 | 文件第一条根据《通知》精神进行修改后,已整合相关内容:“符合上述集体建设工程定义的工程按本规定规范招标投标,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多方出资(其中集体资金无控制权)并由集体经济组织作建设主体的工程、不使用集体资金但集体经济组织作建设主体的工程、使用集体资金由集体经济组织作建设主体但招引工程全过程代建服务单位代建的工程,参照集体建设工程管理”。 |
(十一)原文第十条
标题 | 修改前 | 修改后 | 修改依据 | 补充说明 |
十、工程招标的监督检查 | 不变 | 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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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原文第十一条
标题 | 修改前 | 修改后 | 修改依据 | 补充说明 |
十一、其他说明 | (四)本规定自2024年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9日。《石龙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试行)》(东石府〔2022〕8号)同时废止。 | (四)本规定自2025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XX月XX日。《石龙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修订)》(东石府〔2024〕6号)同时废止。 |
| 暂定有效期为两年 |
四、政策预期效果和影响
工程招标监督管理范围、招标方式更符合上级文件要求。《通知》要求规范造价咨询、检测等配套服务,原规定没有对上述服务的招标进行规定,新规定将上述服务纳入管理范围。原规定的招标方式包含参照政府采购方式,而《通知》提倡的发包方式包括直接发包、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没有参照政府采购方式,因此新规定删除相关内容。
造价管理更具可操作性。根据村集体应根据项目资金来源、投资额度,对工程预算、结算审核进行分级管理。预算审核的方式由原文件规定(涉财政资金项目或预算100万以上项目由镇财政审核),修改为通过分级管理,分别由镇财政、镇农林水务局委托第三方核准、村集体自行核准或委托第三方核准。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关于印发《石龙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