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石龙镇特色人才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实施细则》业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东莞市石龙镇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2日
石龙镇特色人才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东府办〔2021〕53号)的文件精神,为加快实施“松山湖生物医药产业基地石龙拓展区”与“数字经济”战略计划,充分发挥未来生物医药与数字经济的引领作用,推动各类特色人才在我镇开展创新创业活动,计划出台对特色人才创办企业给予场地租金补贴扶持措施,营造特优的人才环境,在“精致石龙、魅力名镇”建设中发挥引领和支撑作用。现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特色人才资格说明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特色人才包括在我镇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湾区都市品质东莞”、生物医药产业经济和数字经济建设过程中重点发展的行业、产业、领域紧缺急需或做出相应贡献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特色人才共分为五大类,包括:
(一)特级人才,是指具有突出的学术造诣、社会影响力和创新创业能力的国际顶尖人才,或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二)一类人才,是指获得相关国家级、特别份量的省级荣誉、奖项和技术职务及称号,或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经认定、评定的高层次人才。
(三)二类人才,是指获得相关省部级、特别份量的市级荣誉、奖项和技术职务及称号的,或一类人才中相应国家级荣誉、奖项和技术职务及称号的次位,或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经认定、评定的高层次人才。
(四)三类人才,是指获得相关市级荣誉、奖项和技术职务及称号的,或二类人才中国家、省级荣誉、奖项和技术职务及称号的次位,或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经认定、评定的高层次人才。
(五)四类人才,是指三类人才中获得相关市级荣誉、奖项和技术职务及称号的次位,或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经认定、评定的高层次人才。各类人才的具体认定评定范围详见《东莞市特色人才目录》。本办法适用的特色人才还包括经市委、市政府及镇委、镇政府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确定的各类人才。
二、申报对象
在石龙镇依法登记注册满一年,符合科技产业发展导向,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特色人才创办企业。
三、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在东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有明确的企业章程,规范的生产、技术和财务管理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二)由特色人才以自然人身份作为第一大股东开设企业,直接持股30%以上,企业实缴资本额200万元以上,且特色人才以自然人身份实缴资本60万元以上。
(三)申报企业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纳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申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四)申报企业需以第一权利人提交不小于2项发明专利申请,并完成受理。
(五)申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反《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东财规〔2021〕2号)相关限制性条款。
四、资助标准
对石龙镇辖区范围内特色人才所创办企业给予场地租金补贴,根据企业上一年度在辖区内实际发生场地租金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享受补贴不超过6万元,最长不超过两年,第二年补贴需完成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发明专利进行实审阶段后给予实施。对于符合条件的特色人才所创办企业可“一事一议”申请给予一次性享受两年场地租金补贴。
五、申报流程
(一)组织申报
镇经济发展局协同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根据石龙镇辖区内特色人才及其创办企业情况,于每年第一季度发布申报通知,落实通知各相关企业提交申报资料。
(二)初审
镇经济发展局初审,将审核意见连同企业申报资料,报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
(三)申报资质复核
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将申报企业的相关特色人才基本情况以正式函件的形式(纸质)转交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相关特色人才情况的核实,并确认申报企业的相关特色人才是否满足对应的要求。
(四)项目审核
1. 镇经济发展局进行项目审核,结合年度预算控制指标和项目审核情况,拟定资助计划。
2. 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五)审批拨付
镇经济发展局拟定资助计划,报镇政府批准同意后,由镇财政分局下达资金至镇经济发展局,镇经济发展局将资金拨付至特色人才创办企业。
六、申报资料
(一)石龙镇特色人才创办企业场地租金补贴项目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发明专利受理等资料;
(三)申报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申报企业上一年度场地租赁合同、场地租金发票、转账凭证复印件及汇总明细表;
(五)特色人才身份证复印件、社保证明;
(六)特色人才认定资格文件。
七、监督管理
(一)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东莞市关于专项资金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二)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骗取石龙镇特色人才创办企业场地租金补贴的企业,予以追缴相关扶持资金,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三)本扶持措施由镇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间可根据石龙镇实际发展情况作动态优化调整。
点击查看政策解读文件:关于《石龙镇特色人才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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