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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石龙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007331179C/2023-00543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石龙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12-22
名称: 关于印发《石龙镇推动大学生应征入伍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东石府〔2023〕24号 发布日期: 2023-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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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石龙镇推动大学生应征入伍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24  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

  《石龙镇推动大学生应征入伍激励办法(试行)》业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东莞市石龙镇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2日       


石龙镇推动大学生应征入伍激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征兵工作新形势发展需求,做好优质兵员征集,激励高素质青年应征入伍,在部队建功立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从实现军地共育人才的现实需要,从符合高素质适龄青年中,按吸引入役、安心服役、保障退役的实际需求,制定政策内容。

  第三条 镇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本办法实施的组织领导,征兵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各相关部门负责具体执行落实激励工作,并将列入拥军优属、军民共建的评价内容。

  第二章 适用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入伍地为东莞市石龙镇的石龙户籍应征入伍大学生青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大学生,是指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科研机构的在校生、新生、应(往)届毕业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和取得国家认可的高级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具体由市征兵办公室鉴定,以广东省征兵办公室核实数据为准。

  第六条 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之规定中的纪律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又或者未取得退伍证书的入伍大学生,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货币奖励办法

  第七条 对身体条件不符合要求,入伍前2年内通过身体矫正治疗合格后入伍的(仅限视力矫正、腋臭、痔疮、肾结石、精索静脉曲张手术),服役满180天,给予身体矫正治疗费用补贴,最高每人不超过10000元。

  第八条 镇政府设立“大学毕业生”专项奖励金。

  (1)对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生(不含在读生和新生)应征入伍的,两年义务兵服役期满,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2)对“985”或“211”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生应征入伍的,两年义务兵服役期满,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九条 镇政府设立“建功立业”专项奖励金。

  (1)荣获大军区和军兵种以上机关授予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含战斗英雄)奖励30000元。

  (2)荣立一等功的,奖励20000元。

  (3)荣立二等功的,奖励10000元。

  (4)荣立三等功的,奖励3000元。

  (5)被评为优秀军(士)官、士兵的,奖励1000元。

  (6)被师级(地级市)以上单位评为先进(单项)的,奖励500元。

  第四章 扶持就业办法

  第十条 镇结合实际制定年度“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专项招聘计划,原则上每年安排1至3个聘员岗位,面向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进行定向招聘。

  第十一条 取得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学位证书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退役后应聘镇属聘员岗位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第十二条 入伍时为高校新生、在校生的退役大学生,在退役后复学并取得相应大学以上学历,适用于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具有参战经历,执行境外维和等任务1年以上,在高原等艰苦地区或潜艇、航空母舰等特殊军兵种(根据民政部门发放的特殊津贴标准认定或入伍时兵役机关认定的身体条件兵)服役8年以上的大学生退役士兵,取得相应大学以上学历,适用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年龄可放宽至35周岁。

  第十四条 开设就业创业培训绿色通道,在每年就业创业培训活动中及时为退役军人办理培训入班手续;设置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在每年开展招聘会计划中开设至少一场面向退役军人的招聘会,优先推荐就业。

  第十五条 在镇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期间应征入伍的,用人单位应在部队发放津贴前一个月为其办理停薪留职手续。

  第十六条 镇属机关、企事业单位聘员服役期满后,根据个人意愿,在退出现役3个月内,可选择复工复职,其服役兵龄计入工龄,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岗位同工龄的各项待遇。

  第十七条 镇属机关、企事业单位聘员在服役期满后复工复职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作后备干部培养、优先推荐入党、优先提拔使用,鼓励其报考公务员、事业编岗位。服役期间,获得旅团级以上单位表彰奖励的,应纳入个人评优量化体系,优先推荐。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八条 镇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加强组织领导,镇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本办法实施。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办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条 武装部应当建立大学生入伍档案,与部队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准确掌握大学生的服(退)役待遇、个人表现等情况;负责对“身体矫正补贴”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和发放;负责“大学毕业生”、“建功立业”专项奖励金发放对象的资格条件审核;协同党建工作办为符合条件的入伍聘员保留工作岗位及职务手续。

  第二十一条 党建工作办应当根据当年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情况,结合年度政府综合性岗位招录计划,负责编制退役大学毕业生招录计划,督促指导招录单位落实退役大学毕业生就业政策;将优秀退役大学毕业生(聘员)纳入镇后备人才数据库,做好后备人才培养、优先入党、提拔使用和鼓励其报考公务员、事业编岗位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 财政分局负责落实“专项奖励金”“身体矫正补贴”“就业创业培训”资金保障。

  第二十三条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负责做好应征入伍士兵“大学毕业生”、“建功立功”专项奖励金的年度预算编制和发放;负责退役大学生(聘员)的报到、建档立卡等工作;协同党建工作办对退役工作人员进行复工复职。

  第二十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负责退役大学毕业生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和相关培训费用的年度预算编制和补贴发放;对接企业的岗位需求,推荐退役大学毕业生就业岗位。

  第六章 监督

  第二十五条 镇纪检监察办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故意拖延或不予办理的,应当督促办理并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在办理奖励金发放及招录工作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专项招录的退役大学生人员名单必须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同时设立举报热线,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入伍的大学生,除本办法第三章“第七条”“第八条”外,适用有效;本办法实施前已退役的大学生,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鼓励各村参照本办法,研究制定出台相应的奖励办法和措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与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石龙镇人民武装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后,另行修订。


点击查看政策解读:关于《石龙镇推动大学生应征入伍激励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附件:

1.东石府〔2023〕24号(关于印发《石龙镇推动大学生应征入伍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东石府规2023004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