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2022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扎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系统性保护,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推进文化自信自强。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相关精神,围绕东莞建设“文化强市”工作部署,大力发展“莞邑文化”,进一步做好我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促进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我镇对《石龙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及传承人资金补助办法》进行了修订。(《石龙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及传承人资金补助办法》于2023年10月31日到期。)
二、理论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东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内容和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在《石龙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及传承人资金补助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基础上,我镇制定了《石龙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
三、办法内容
《石龙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贯彻“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方针,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融入生产生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
第三章 镇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四章 镇级代表性传承人
第五章 镇级保护单位和传承基地
第六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站
第七章 非遗工坊
第八章 其他保护措施
第九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
第十章 附则
(一)评选流程
镇级非遗项目
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或推荐材料
评审小组进行评审
公示公布(公示时间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
镇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向镇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的推荐材料或申请材料,镇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按照评审小组评审、公示等程序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名单由镇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公布。
非遗传承基地、非遗工坊、非遗工作站
参照本办法镇级代表性传承人评审的程序规定进行认定并予以公布
(二)补助范围及金额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
点击查看政策文件:关于印发《石龙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