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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东莞市石龙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007331179C/2021-00364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石龙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09-29
名称: 关于《石龙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办法(修订)》的政策解读(已失效)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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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石龙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办法(修订)》的政策解读(已失效)

发布日期:2021-10-09  浏览次数:-

点击查看政策文件:关于印发《石龙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办法(修订)》的通知



  为做好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衔接,现对《石龙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办法》进行修订,有关修订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现行的《石龙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办法》(东石府办〔2020〕7号)第四十八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以下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镇人民政府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扣减薪酬、建议罢免、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等处理;给集体经济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和《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通报批评”等行政处罚事项。为做好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衔接,需要删除《石龙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办法》中“通报批评”等字眼。

  二、修订内容

  删除第四十八条有关“通报批评”的字眼,修订前的第四十八条:“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以下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镇人民政府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扣减薪酬、建议罢免、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等处理;给集体经济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本办法规定组织平台交易的;(二)交易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的;(三)不按规定履行民主表决程序的;(四)扰乱交易秩序、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五)交易后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的”。

  修订后:“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以下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镇人民政府给予责令改正、扣减薪酬、建议罢免、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等处理;给集体经济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本办法规定组织平台交易的;(二)交易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的;(三)不按规定履行民主表决程序的;(四)扰乱交易秩序、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五)交易后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