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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东莞市石龙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007331179C/2020-00327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石龙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11-05
名称: 关于印发《石龙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及传承人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文号: 东石政办〔2020〕1号 发布日期: 20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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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石龙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及传承人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发布日期:2020-11-05  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

  《石龙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及传承人资金补助办法》业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石龙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0年10月30日

 



  石龙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及传承人资金补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本土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对我镇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保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经镇政府研究决定,对我镇申报国家、省、市并获批准的非遗项目和传承人进行资金补助,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有关的保护、保存、传承、传播活动。

  第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保存、传承、传播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投入,加强对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传播等。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传承人补助资金原则

  第四条镇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传承人保护、传承、传播等工作的需要,可将补助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镇文化主管部门(宣传教育文体旅游办公室、文化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传播情况进行评估,对需要扶持、支持的项目给予资金补助,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项目在资金补助上予以优先考虑。

  第六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定期对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传承、传播情况进行评估、监督和检查,对自然消亡的非遗代表性项目可申请退出名录,不予资金补助;对保护不力和进行破坏性开发、改变非遗保护性质的项目和单位予以警告,并停止资金补助。

  对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金补助资格,代表性传承人死亡或者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门按规定取消传承人资金补助。

  第七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可申请资金补助,资金补助申请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非遗项目及其传承人必须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调查及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保存相关的义务。

  (二)传承人必须开展传授、展示技艺、带徒等活动。

  (三)享受上一级政府规定的传承人补助费权利的非遗项目和传承人。

  第八条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用以补助非遗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的非遗保护、创作、研发和传承工作。

  (二)用以补贴传承人在传承中遇到的生活困难和经济困境。

  (三)用以补助非遗工作站、非遗传承基地的非遗保护、创作、研发和传承工作。

  (四)用以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项目经费补助。

  (五)用以鼓励非遗项目和传承人开展非遗衍生工艺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工作。

  (六)项目资金补助经费不得用于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不符的各种支出,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单位人员工资或福利,不得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项目保护传承资金补助、如有违犯,则由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令返还,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补助经费用途及补助额度:

  (一)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展演与展示、资料整理、学术交流、带徒授艺等传承活动。市级以上的在世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均可获得补助经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万元;资金使用范围适用于第八条(一)、(二)条款。

  (二)濒危项目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扶持市级以上代表性项目的濒危项目,进行抢救性保护。濒危项目补助每年设置1-3个项目名额,以一年为一期,每个项目每期补助6万元,同一个项目最多可以连续获得3期补助。受补助项目应当提交工作方案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资金使用范围适用于第八条(一)、(四)、(六)条款。

  (三)非遗工作站、非遗传承基地补助经费主要用于非遗项目展示、研究、传播、活化。经评估认定的非遗工作站、非遗传承基地可获得经费补助,补助标准为15万元,分三年拨付。受补助单位应当提交工作方案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资金使用范围适用于第八条(一)、(三)、(六)条款。

  (四)对于在活化利用、产业发展和社会宣传普及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非遗项目给与奖励,奖励金额不高于2万元。资金使用范围适用于第八条(一)、(五)条款。

  第十一条 设置新增市级以上项目及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奖励经费,用于奖励成功申报市级、省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以激励带动全镇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当年新入选的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由石龙镇文化服务中心统计并申请次年奖励经费,镇政府对其进行表彰奖励。

  奖励条件及奖励额度:

  (一)新入选市级以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为国家级10万元、省级6万元、市级2万元。

  (二)新入选市级以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实行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为国家级5万元、省级3万元,市级1万元。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镇宣传教育文体旅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31日。


 

 点击查看政策解读:关于《石龙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及传承人资金补助办法》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