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石龙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及传承人资金补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石龙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及传承人资金补助办法实施细则》业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石龙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0年10月30日
石龙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及传承人资金补助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石龙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及传承人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市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补助资金由镇财政预算安排,镇宣传教育文体旅游办公室和镇文化服务中心共同管理和实施。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和文化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个人的补助。主要包括:
(一)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奖励。用于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抢救、传承等工作,鼓励非遗项目积极申报高一级别的非遗代表性名录。
(二)市级以上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用于补助非物质文化遗产市级以上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传播等工作和活动。
(三)濒危项目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扶持市级以上代表性项目的濒危项目,进行抢救性保护。
(四)非遗工作站、非遗传承基地补助经费主要用于非遗项目展示、研究、传播、活化。
(五)对于在活化利用、产业发展和社会宣传普及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非遗项目给与奖励。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六条 镇文化服务中心负责统计年度非遗项目和传承人情况,提出下一年经费预算申请,报送至同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实施。
第七条 每年由镇宣传教育文体旅游办公室和镇文化服务中心组织对本年度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审核通过的项目,由财政、文化主管部门共同确定补助资金补助额度,并联合行文,由镇文化服务中心负责发放实施。
第八条 凡申请非遗传承基地、濒危项目、非遗工作站补助资金的非遗项目应在上一级政府公布的同种性质项目名录中,且需提交《石龙镇 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经文化主管部门评审后于下一年度发放。
第九条 凡传承人,应在各级政府公布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录中,需在世,且配合镇文化主管部门举办非遗保护、传承、宣传和推广活动,由镇文化主管部门统计在下一年度发放。
第十条 申请非遗项目突出表现奖励,需填报和提交《石龙镇非遗发展突出贡献奖评分表》(附件2)并附证明材料,经镇文化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后依据评审结果选取综合表现最佳的一个非遗项目进行表彰,发放奖金:
(一)由镇文化主管部门组织3-5人组成的评审组负责评审。
(二)评审内容分生存活化、产业发展、社会宣传、传承普及和创新等,总分100分。
(三)评审依据如下:
1.生存活化方面,主要考察项目生存情况;
2.产业发展方面,主要考察项目核心产品生产经营情况;
3.社会宣传方面,主要考察该项目在申请当年组织或参与的社会宣传活动、社会影响力及获得奖项等;
4.传承普及方面,主要考察该项目是收徒授艺、传承活动开展的次数、人数和成效;
5.创新方面,主要考察该项目在技艺、产品尤其是文创产品方面的创新、发展和经营状况,重点考察技艺创新成效、产品开发种类及市场销售情况、文创产品的开发情况等。
(四)由评审组根据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后汇总取平均分,作为该项目的最终分数。
(五)各项目最终得分按照高低进行排列,分数最高者入选。
(六)根据评审最终分数确定奖励金额,90分以上奖励2万元,80-89分者奖励1万元,70-79分者奖励5000元。
第十一条 凡新入选各级非遗代表性名录和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名录,由镇文化服务中心负责统计,在次年进行一次性表彰。
第四章 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下达后,财政部门会同文化部门及时将经费拨付到项目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资金不得截留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财政和文化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组织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 镇文化服务中心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汇总后形成绩效评价书面报告,并于次年2月底前将前一年度资金实施情况上报镇财政分局和镇宣传教育文体旅游办公室。
第十五条 下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变更用途的,应由财政和文化主管部门联合行文提出申请,报镇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镇宣传教育文体旅游办公室会同镇财政分局将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和文化部门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项目单位和个人采取停止拨款、暂停核批新的补助项目、追回已拨资金等方式进行处理。
(一)弄虚作假申报专项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的;
(三)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的;
(四)擅自动用专项资金购置与项目无关的固定资产的或用于生产经营的。
第十八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违规使用补助资金,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专项资金的项目或传承人,三年内取消项目单位申报本补助资金资格。
第十九条 接受市级以上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的个人未按规定开展相应的传习活动,或者将补助资金用于与传习活动无关的其他事项的,镇文化主管部门会同镇财政可视其情形,做出核减补助金额、停拨补助经费或收回已拨经费等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镇宣传教育文体旅游办负责解释。
附件1
石龙镇 补助资金申请表
注:情况简介应说明拟申请项目现状、困难和发展计划,表格可扩展。
附件2
石龙镇非遗发展突出贡献奖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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