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龙镇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东石府办〔2019〕12号
关于印发《石龙镇文艺创作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石龙镇文艺创作奖励办法(修订)》业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石龙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4日
石龙镇文艺创作奖励办法(修订)
为鼓励我镇广大专业和业余文艺工作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贴近实际,创作出更多的优秀文艺作品,促进我镇文艺事业繁荣,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范围
(一)参加国际权威性、有影响的文学艺术竞赛或在中宣部、文化部批准的常设性全国性文学艺术创作评奖项目(详见附件1)中获奖的。
(二)在广东省常设性文学艺术创作立项项目(详见附件1)中获奖的。
(三)在文化部、全国文联、中国作协和省文化厅、省文联、省作协举办的各类文学艺术评比和专项赛事中获奖的。
(四)在东莞市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市文联举办的各类文学艺术评比和专项赛事中获奖的。
(五)各项文艺类比赛设有分赛区的,以总决赛为最后的奖励标准。
(六)获奖作品根据其比赛的奖励等次、奖项类别、规模大小、影响程度等确定奖励金额。
(七)凡代表我镇参赛、参评并获市级以上文学艺术奖项的文学艺术工作者,不论是本市户籍还是外聘作者,一律给予奖励。
(八)参加各类非权威性文艺竞赛获奖的(指民间各类文艺竞赛和以营利为目的文艺竞赛奖项),不作物质奖励。
(九)同一作品已获得过镇内其他部门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
二、奖励类别及标准
(一)权威、常设性奖项类
对在全国、广东省、东莞市宣传和文化部门批准的常设性文艺评比、竞赛中获奖的作品(详见附件1),及在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国际常设性文艺评奖中获奖或经专家评审入选的作品,参照本类标准奖励。集体(5人以上)奖项根据个人奖励标准上调30%。具体如下:
1. 文艺竞赛获国家级金奖(一等奖),奖励30000元。
2. 文艺竞赛获国家级银奖(二等奖),奖励12000元。
3. 文艺竞赛获国家级铜奖(三等奖),奖励8000元。
4. 文艺竞赛获全省金奖(一等奖),A等奖励20000元,B等奖励9000元。
5. 文艺竞赛获全省银奖(二等奖),A等奖励10000元,B等奖励7000元。
6. 文艺竞赛获全省铜奖(三等奖),A等奖励6000元,B等奖励5000元。
7. 文艺竞赛获市金奖(一等奖),A等奖励6000元,B等奖励5000元,C等奖励3000元。
8. 文艺竞赛获市银奖(二等奖),A等奖励5000元,B等奖励4000元,C等奖励1500元。
9. 文艺竞赛获市铜奖(三等奖),A等奖励4000元,B等奖励3000元,C等奖励800元。
(二)主办单位类
对除第一类外的其他国家、省、市各级政府及属下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文联及属下协会主办的文艺类评比和竞赛获奖作品,参照本类标准奖励。根据获奖情况或获奖质量,每个等次分为A、B、C三类。集体(5人以上)奖项根据个人奖励标准上调30%。具体如下:
1. 文艺竞赛获国家级金奖(一等奖),A等奖励10000元,B等奖励8000元,C等奖励6000元。
2. 文艺竞赛获国家级银奖(二等奖),A等奖励9000元,B等奖励7000元,C等奖励5000元。
3. 文艺竞赛获国家级铜奖(三等奖),A等奖励8000元,B等奖励6000元,C等奖励4000元。
4. 文艺竞赛获全省金奖(一等奖),A等奖励7000元,B等奖励5000元,C等奖励3000元。
5. 文艺竞赛获全省银奖(二等奖),A等奖励5000元,B等奖励3000元,C等奖励2000元。
6. 文艺竞赛获全省铜奖(三等奖),A等奖励3000元,B等奖励2000元,C等奖励1000元。
7. 文艺竞赛获市金奖(一等奖),A等奖励3000元,B等奖励2000元,C等奖励1500元。
8. 文艺竞赛获市银奖(二等奖),A等奖励2000元,B等奖励1500元,C等奖励1000元。
9. 文艺竞赛获市铜奖(三等奖),A等奖励1000元,B等奖励800元,C等奖励600元。
(三)其他类
对前两类范围以外的其他各级政府下属单位及机构主办的文艺类公益性比赛获奖作品,参照本类标准奖励。根据获奖情况或获奖质量,分为A、B、C三个等次。具体如下:
1. 文艺竞赛获国家级金奖(一等奖),A等奖励2000元,B等1200元,C等600元。
2. 文艺竞赛获国家级银奖(二等奖),A等奖励1500元,B等1000元,C等500元。
3. 文艺竞赛获国家级铜奖(三等奖),A等奖励1000元,B等800元,C等400元。
4. 文艺竞赛获省金奖(一等奖),A等奖励800元,B等500元,C等300元。
5. 文艺竞赛获省银奖(二等奖),A等奖励600元,B等400元,C等200元。
6. 文艺竞赛获省铜奖(三等奖),A等奖励500元,B等300元,C等200元。
7. 文艺竞赛获市金奖(一等奖),A等奖励300元,B等200元。
8. 文艺竞赛获市银奖(二等奖),A等奖励200元,B等150元。
9. 文艺竞赛获市铜奖(三等奖),奖励100元。
三、奖励评定
(一)上述奖励评审按照《石龙镇文艺创作奖励评审办法》(详见附件2)规定进行。
(二)每年度奖励奖金、相关评审费、会务费等按照当年实际获奖情况,由镇财政审核拨款解决。
(三)本办法由石龙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全国、省、市常设性文艺奖项清单
2. 石龙镇文艺创作奖励评审办法
附件1
全国、省、市常设性文艺奖项清单
一、常设性权威奖项
(一)国家级
1. “五个一工程”
2. 文华奖
3. 群星奖
4. 中国戏剧奖
5. 全国美术展览奖
6. 音乐金钟奖
7. 书法兰亭奖
8. 曲艺牡丹奖
9. 摄影金像奖
10. 民间文艺山花奖
11. 舞蹈荷花奖
12. 杂技金菊奖
13. 电视金鹰奖
14. 电影金鸡奖
15. 大众电影百花奖
16. 茅盾文学奖
17. 鲁迅文学奖
18. 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
19. 骏马奖
(二)省级
A类
1. 广东省“五个一工程”
2. 广东省鲁迅文学奖
B类
1. 广东省岭南舞蹈大赛
2. 广东省群众艺术花会
3. 广东省少儿艺术花会
4. 广东省群众戏剧曲艺花会
5. 广东省美术书法摄影联展
6. 广东省“百歌颂中华”比赛
7. 广东省年度群众文艺作品评选
(三)市级
A类
1. 东莞市文学艺术玉兰大奖
B类
1. 东莞市美术书法摄影联展
2. 东莞市群众艺术花会
3. 东莞市少儿艺术花会
4. 东莞市群众戏剧曲艺花会
C类
1. 东莞市老年人艺术节
2. 东莞市个人风采舞蹈大赛
3. 东莞市广场舞蹈大赛
附件2
石龙镇文艺创作奖励评审办法
为了进一步做好石龙镇的文艺创作奖励评审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更具科学性与权威性,石龙镇特成立评审委员会,并制定相关评审程序及标准,激励石龙镇的文艺工作者创作出文艺精品,进一步推动全镇的文学艺术事业的繁荣发展。
一、评审机构
(一)评审委员会
主 任:段平凡
副主任:池文、邓炜、汪晟
评 审:段平凡、池文、邓炜、汪晟,另再外聘三位评审
(二)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成员:张雪芬、曾培洁、刘东林、林凤萍
二、评审程序
(一)石龙镇文艺创作奖励每年评审一次,对本年度的获奖作品进行评审。
(二)每年的12月份受理申请,由办公室收集获奖证书原件或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整理。
(三)由评审会主任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四)所评定结果在镇相关媒体公布。
三、评审标准
(一)权威、常设性奖项
1. 指在全国、广东省宣传和文化部门批准的常设性文艺评比中获奖的作品;在东莞市宣传和文化部门批准的常设性文艺评比、竞赛中获奖的作品。
2. 国内奖项以附件1为准,不在名单内的不列入此类。
3. 国际奖项指在国际范围内由权威机构举办的常设性比赛中获奖的作品,该赛事为业界公认具有广泛影响力和较高认可度的,具体由评审委员会评定获奖资格,并参照本类奖项进行奖励。
(二)主办单位类
1. 本类指除第一类外的其他奖项。
2. 在国家有关文化部门,广东省、东莞市政府及属下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办的文艺赛事中获奖的作品。
3. 在省、市文联及属下协会主办的文艺类评比中获奖的作品。
4. 奖项分一、二、三等奖,每个等级再分为A、B、C三个类型,评审委员会根据赛事的权威性,所获奖项的难度、获奖作品的质量以及获奖作品的前期投入进行评定。
(三)其他类
1. 前两类范围以外的获奖作品。
2. 在其他市级以上政府部门及机构主办的各种文艺类比赛中获奖的作品。
3. 此文艺类赛事需为公益性比赛。
4. 奖项分一、二、三等奖,每个等级再分为A、B、C三个类型,评审委员会根据赛事的权威性,所获奖项的难度、获奖作品的质量以及获奖作品的前期投入进行评定。
四、本评审办法由石龙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与《石龙镇文艺创作奖励办法(修订)》同步实施。
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关于对《石龙镇文艺创作奖励办法(修订)》的解读